临渭国税诉恒兴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事实关系图
2016-06-29 23:15:32 0 举报
在临渭国税诉恒兴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渭国税与被告恒兴公司之间存在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将一处房产出租给被告使用,并约定了租金、租期等相关条款。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原告声称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违反了合同的其他规定。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纠纷解决等法律问题。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一、毛总想法:1.由马建峰起诉车雷置业,诉请350万元由车雷置业归还;2.车雷置业答辩,在刘永红与马建峰转让该350万元债权时,车雷置业已向刘永红归还305万元,仅剩余45万元;3.车雷置业归还的350万元只是时间并未备注归还的是刘永红自己的,还是刘永红受托为瑞康小额贷款收的款,以此固定500万元尚未归还。二、存在问题:1.马建峰仅起诉车雷置业,债权转让协议中涉及到刘永红陈述的归还的305万元均与转让的305万元无关;2.刘永红则属于有厉害关系的第三人,一定程度上会参与到诉讼程序之中;3.刘永红无疑会拿出委托收款书,至于该委托收款书毛总以及车雷置业是否签章现暂不确定;4.如毛总或车雷置业未签章则有利,不认可该委托收款即可;5.如毛总或车雷置业签章,则属于多笔债务归还,未注明那一笔的,应如何确定归还的为那一批次的借款?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刘永红转让的350万元中的150万元自2015年12月14日到期,剩余200万元于2015年12月23日到期,此时需核实车雷置业自瑞康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1000万元何时到期,如在2015年12月23日之后,则本案按此方式诉讼则可达到目的;如该1000万元在2015年12月23日前到期,则不建议起诉。
2020年8月20日前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
新规于2020-8-20起施行
关于孙乾的50万元是否起诉事宜:1.孙乾起诉刘永红,刘永红因资金周转经毛总介绍自孙乾处借款50万元,请求归还;2.刘永红答辩,该50万元系毛总委托孙乾向刘永红归还的借瑞康小额贷款公司的款项,并非自孙处的借款;3.孙乾无借条仅是转账凭证;4.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该50万元如何定性的问题;5.孙乾作为原告需充分证明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目前均为证人证言;6.刘永红书面证据为委托收款书,但只可证明瑞康小额贷款公司委托其自车雷处收款,与孙乾无关;7.本案一定程度上存在法官的自由心证,孙乾的证人能否达到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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