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郑姐夫案件
2016-06-30 09:41:33 0 举报
AI智能生成
小郑姐夫案件是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据报道,小郑姐夫因涉嫌犯罪被警方抓获,并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具体情况尚未公布。 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人们普遍关心案件的真相和进展,并对涉案人员表示关切。同时,也有人呼吁司法机关公正、公平地处理此案,维护社会正义。 总之,小郑姐夫案件是一起正在调查中的刑事案件,具体情况尚未公布。我们相信,在司法机关的努力下,真相终将大白于天下。我们也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并为您带来最新、最准确的报道。谢谢您的关注!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二、以甲方违约为由解除
合同,返还投资款及损失
有利
事实依据
1、(合同第二条)甲方确认并保证所披露的资料的真实性,若出现披露的信息有重大误差,造成乙方任何一切经济
损失,乙方保留对甲方追偿的权利。投资项目没有任何报批手续,项目不存在,虚假项目。
2、(合同第三条)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未设置任何担保,
并免遭他方追索,否则应当向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甲方并非真实投资方,真实投资人为唐维宏。
法律依据
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
不利
1、项目可能真实
2、唐维宏为代表方,且钱已投入该项目
一、认定《股权转让协议》视为
借款合同,返还投资款及利息
有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事实
1、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
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应由乙方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
另一方提供资产,但双方均只是提供资金方,因此不符合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性质。
2、所谓的股权指的是投资金海岸项目的投资份额,而非《公司法》规定的股权,因此并非股权转让纠纷;
3、(合同第一条)甲方承诺在第二期投资款到账后2年内乙方收回投资本金750万元,同时可收到最低利润750万元,
应理解为到期后返还全部投资款且收取固定数额利润,完全属于借款合同性质。
不利
事实
1、(合同第四条)本协议书生效,且乙方支付甲方股权转让款后即享有“B地块建设项目”的利润,承担“B地块建设项目”
的经营风险及亏损。合同约定承担风险,不符合认定借款合同的条件。
0 条评论
下一页
为你推荐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