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明劳动合同纠纷
2016-07-16 15:44:3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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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明与公司之间发生了劳动合同纠纷。具体来说,李国明认为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没有提前通知他。因此,李国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在仲裁过程中,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和协商,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认定公司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此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也提醒了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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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保险支付的范围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劳动合同法》第42条二款: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1、申请人在工伤认定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2、申请人李国明在力量煤矿从事井下工作,是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其同意的,因该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也应认定为协议无效。故,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因单位拖欠社保保险,以致申请人无法得到工伤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0月22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2015年2月在工伤鉴定期间,单位与申请人李国明解除劳动合同
李国明受伤后,停工留薪的工资支付至2015年2月份
内蒙古力量煤业于2013年9月至2015年2月为李国明缴纳工伤保险,而工伤鉴定结论出来的时间为2015年5月29日,力量煤矿拖欠社保3个月,致使工伤保险无法得到赔偿。
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停工留薪工资
2015年5月29日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014年8月20日,申请人李国明在工作中受伤,住院治疗20天。
2014年10月22日,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李国明工伤认定申请,2015年5月29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八级伤残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3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014年8月24日,在指挥处理片帮事故时受伤。住院治疗20天。
《劳动合同法》第42条一款: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的,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申请人在并不知厉害关系的情况下签订了“自愿离职”的离职的申请书。
故,对于李国明的工伤保险赔偿金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四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报经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015年2月现任董事长顾建华找申请人谈话,让其签订“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并答应为其处理一切后续事情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2010年11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任副矿长一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住院20天的护理费应由单位承担,110元*20天=2200元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9条三款规定:因工伤发生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受伤过程
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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