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公司诉富川房产局房屋行政登记案件
2016-07-30 11:58:5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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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公司与富川房产局之间的房屋行政登记案件已经进入诉讼阶段。据悉,移动公司曾向富川房产局申请办理某处房产的转移登记手续,但被告知该房产已被他人注册登记。移动公司认为房产局存在过错,要求撤销原登记并重新办理。然而,房产局坚持认为其行为合法合规,拒绝了移动公司的请求。双方未能协商解决纠纷,最终导致了此次诉讼。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结果尚未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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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原告上述《购置合同》在富川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登记,建筑面积1998.8平方米
2015年9月7日
2015年11月9日
2014年3月28日
经协调,第三人与农业银行解除了141室《房屋所有权》的抵押,建筑面积44.33平方米,剩余债务1515万元。
富川县人民政府根据第三人汇龙港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向第三人颁发了141室(建筑面积44.33平方)、142室(建筑面积46.78平方米)、143室(125.5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撤销被告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第三人汇龙港房地产公司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013年12月29日
2014年12月26日
原告向第三人汇龙港公司支付90%购房款7048944元
第三人已经对141、142室、143室《房屋所有权在富川房地产管理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县支行,债务履行期限为2014年3月28日到2018年3月27日,期限4年
原告与第三人汇龙港公司签订《富川分公司汇龙购物广场渠道网点购置合同》,向第三人购买了汇龙购物广场第一层79、80号(原编号B26)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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