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2018-03-14 13:09:34 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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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逐条解读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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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第五条 规划与财政
纳入规划
县级以上政府
社保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
财政保障
多渠道筹集社保资金
社保费、财政补助、投资收益、滞纳金、其他渠道
政府经费支持
支付不足时政府补贴
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参保前视同年限的缴费额由财政负担
社保机构费用由同级政府依法保障
税收优惠
税前扣除、个人账户资金免利息税、社保待遇免所得税
第六条 基金监督
人大监督
本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监督
财政、审计部门;社保行政部门;其他行政部门
社会监督
社保监督委员会: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工会代表、专家
任何组织、个人可举报社保基金违法行为
第七条 管理分工
国务院社保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统筹建立社保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社保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行政区内社保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财政、审计、卫生行政等
财政部:给予补贴;拨付经费,基金入专户,审核社保预、决算草案,监督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第八条 经办机构职责
社保登记、建档、个人权益记录、咨询服务、社保待遇支付
公布和汇报社保基金情况、社保稽核、受理举报投诉、加强内部管理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目的:规范社保关系,维护公民参保、享受社保的合法权益,维稳
宪法十四条 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劳时有从国家、社会获取物质帮助的权利
宪法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社会水平的社保制度
社会保障、福利、救济、优抚、救助
第二条 建立制度
特点
社会共济,全社会筹集资金,以多数人分担少数人风险
责任分担,个人,单位,国家共同承担社保责任
强制性,参与社保具有强制性
功能
防范风险,保障生存尊严
维稳,提升安全感,缓解社会矛盾
利于实现社会公平,一定程度上实现公平分配
利于促进劳动再生产,保障退出岗位的劳动者基本生活所需,使劳动再生产成为可能
基本制度
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
第三条 制度方针
四方针
广覆盖,覆盖面广
保基本,保证基本生活需求,待遇随着社会经济水平水涨船高
多层次,除基本待遇外提供补充性养老、医保和商业保险
可持续,收支平衡,持续运转,不给财政、企业和个人带来太大缴费压力
社保与经济关系
相互依存、促进,社保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权利义务
范围
单位
义务
缴费
企业员工共担: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
企业全负担:生育、工伤
登记
申报和代扣代缴
自行申报、按时足额代扣代缴
每月告知个人
权利
全部为共通权利
个人
义务
缴费
登记
自愿参保:个体户、灵活就业、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工
失业登记
权利
依法享受社保待遇、监督单位缴费情况
共通权利
免费查核缴费记录、权益
免费获取机构咨询服务
救济权利
举报投诉违反《社保法》行为
对机构侵害社保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企业发生争议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个人可要求机构依法处理企业侵权行为
第九条 工会职责
参与社保重大事项研究
起草法律、法规、规章时提供工会意见
政府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听取工会意见
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方面的政策措施,提供工会意见
参与社保监督
职代会或其他形式进行监督
监督劳动合同履行
调查侵犯职工社保合法权益问题
法律救济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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