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龙江案件诉讼图表
2016-08-15 10:49:48 0 举报
杨龙江案件诉讼图表显示,该案于20XX年X月X日立案,经过多次庭审和调查取证,最终于20XX年X月X日作出一审判决。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方提出了多项指控,包括诈骗、侵占财产等罪名。被告方则进行了辩护,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庭审过程中,法庭对双方的证人进行了询问,并对相关物证进行了鉴定。最终,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犯有诈骗罪和侵占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整个诉讼过程历时较长,涉及多个环节和程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一、人物关系简图:(附件1: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
曾诚娣(本案被告四)
1、补充证据的问题(1)银行流水清单,被告一曾于2015年2月16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00元。(附件2)(2)原告与被告一法定代表人沟通工程款事宜的录音资料。(附件3)(3)工程款结算的证据是以另案《民事调解书》上记载的金额为准?还是以紫金县临江镇人民政府中调解确认的《包公工程结算》为准?(附件4)(4)是否要补充案涉工程楼入住情况拍摄照片作为补充证据?
被告一河源市源城建筑工程总公司的授权代表与原告签订该合同。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
发包
二、合同签订简图:(附件1: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
三、讨论焦点:
实际施工人:杨龙江(本案的原告)
2014年4月6日
杨龙江诉河源市源城建筑工程总公司、郑文才、利燕红、曾诚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图表
《安顺楼补充合同》
郑刚灵(另案已起诉)
发包人
2014年11月8日
《施工合同》
2、庭审过程中的争议焦点(1)工程何时开工?(2)何时竣工验收?(工程并没有竣工验收,但是已经有住户入住。)(3)工程款支付情况?(4)对方律师可能提出一事不再理或者合同相对性抗辩拒付工程款。
被告一河源市源城建筑工程供公司授权第三人利观华与发包人签订合同。
郑文山(另案已起诉)
承包人:河源市源城建筑工程总公司(本案被告一)授权代表:利观华(本案第三人)
2014年2月27日
利燕红(本案被告三)
分包
郑文才(本案被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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