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2016-08-21 23:17:33 1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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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导论、条约法、法律责任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国际法
条约法
条约的构成
条约的有效:国际法主体+自愿+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缔约代表的实质缔约权:依国内法
……形式缔约权:全权证书(五正职无需)
缔结程序和方式
议定
谈判:须全权证书
草案:一方提出/共同提出/设立专门机构起草
商定:代表会议讨论
认证
草签: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待核准的签署
签署:有权签署的人
通过
接受条约的表示
签署
条约规定
各谈判国约定
全权证书中或谈判过程中表示
批准
国内法:权力机关依国内法对条约的认可
国际法:同意受拘束,交换和交存批准书
加入
可在生效前或生效后
接受和赞同
中国
审核:国务院
批准/废除:全常决定;主席根据其决定签署
办理交存批准书
外交部办理手续
批准书由主席签署
外交部长附属
接受
审查:外交部/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
决定:国务院
接受书签署与办理手续:外交部
多边/重要协定
外交部/国务院部门会同外交部提建议
国务院审核
全常决定
其他
外交部/国务院部门会同外交部审查
国务院决定
文本保存
以政府名义缔结:外交部
以政府部门名义缔结:本部门
公布
条约/重要协定:全常公报
保留
条件:单方声明+尚未对本国生效前
不得保留
明示禁止
只准许特定保留且不在准许范围内
保留违反条约宗旨
效果
保留国与接受:适用保留后规定
与反对:保留所涉规定视为不存在
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适用原规定
条约的冲突
条约本身有规定:依条约
条约无规定
对第三国的效力
创设义务: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
创设权利:不反对即有效
解释
一般
通常含义上下文
目的和宗旨
善意解释
有效解释
第三方解释要求中立
缔约国解释:有利于对方/不利于己方
辅助
补充资料:谈判记录/历次草案/讨论纪要
两种以上文字文本:以作准文本为准
中止和暂停施行
原因
本身规定/一致同意/履行完毕/被代替
履行不可能/丧失国际人格/战争/情势变迁
单方解约/退约(提前12个月通知)
断绝外交/领事关系
重大违约
双边
多变
后果
解除义务
不影响之前任何权利义务
条约的修订
指同一条约
拒绝接受不代表退约
拒绝接受的国家与当事国:适用未修订的条约
导论
渊源
主要
国际条约:最主要,只约束缔约主体
国际习惯:约束所有
一般法律原则:约束所有
辅助资料
国际法司法判例
各国权威学说
国际组织决议
适用
转化&并入
在中国的适用
直接+优先适用,国际惯例补缺:民商事(知产除外)
平行适用:《维也纳外交/领事关系公约》国内《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转化适用:其他,zB《WTO协议》
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不干涉内政:内政:不限于领土
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合法:行使自卫权;安理会授权
民族自决:只适用于殖民地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国家保护的责任
国际社会应对失败国家采取行动,不能成为干涉内政的借口和依据
对本国公民的保护,首先是本国政府,不愿或不能保护时才适用
涉及武力需安理会授权
法律责任
国家
要素:居民/领土/政府/主权
基本权利
独立权
平等权
平等者间无管辖权
自保权
国防权:和平时期建设
自卫权:受外国武力攻击
管辖权
属地
领土内所有犯罪
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除外
属人
依国籍:自然人法人船舶航天器
所有犯罪
保护
条件
外国人
行为发生在域外
侵犯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
根据行为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
实现方式
自投罗网
引渡
普遍
依据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条约
在本国领土或公共领域
海盗罪;贩毒贩奴,劫机
主权豁免
绝对豁免
国家行为,不包括国有企业的行为
豁免的放弃
主观自愿+一案一放+明确表示
明示
默示
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起诉
正式出庭应诉
提起反诉
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
国家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等于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理论发展
限制豁免:国家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
04《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未生效
两者都不否认国家绝对的执行豁免
承认
单方行为+非义务+可溯及
对新国家
不是新国家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后果:建交/缔约/尊重主权
正式,不可撤销
对新政府
原因:剧烈的社会变革或政府
有效统治原则
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尊重新政府的权利
对交战团体
内战
控制领土并有效管理
遵守战争法原则
对叛乱团体
未发展到内战程度
为保护自身侨民商务往来
事实承认,可撤销
形式
建立正式外交/领事关系
缔结正式政治性条约
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
非承认
共同参加多变国际会议或条约
建立非官方/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机构
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
继承
条约
依约定
领土+非身份性,继承
身份或政治性,不继承
财产
不动产随领土
动产适用实际生存原则,与所在地无关
国家档案
协议优先
实际生存原则
不可分割性,自费复制原始档案
债务
继承:国家债务;地方化债务
不予继承:地方债务、国家对私人债务、恶债
联合国
联合国大会
组成:全体会员国
职权:非立法机关
表决制度
一国一票
一般问题简单多数
重要问题:2/3多数
决议效力
内部事项:有拘束力
外部事项:建议性质
安理会
组成:15个,5个常任(中法英美俄)
职权
维护和平与安全
有权采取行动
可执行其他机构决议
程序事项:9同意票
实质:9同意票+大国无否决(弃权或缺席不算)
是否为程序性事项,同上
对当事国和所有成员都有拘束力
国际法律责任
传统
不法行为
可归因于国家
违背国际义务:不法行为/罪行
排除不法性
受害国同意+不违背强行法
对抗与自卫+适度
不可抗力/偶然事故
危难/紧急状态
国际责任
终止不当行为
恢复原状/赔偿/道歉
保证不再重犯
限制主权
发展
主体含个人:国际刑事责任中的双罚原则
客体
外空行为:绝对责任
核污染:营运人先赔偿,国家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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