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伤保险
2016-08-23 20:57:55 2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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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逐条解读第四章——工伤保险 内容摘自网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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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第三十三条 工伤保险范围和缴费
参保范围
企业(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有雇工的个体户
事业单位、社团、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单位缴费,职工不用缴费
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费率确定
行业差别费率
国务院社保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批准执行
低风险行业:0.5%;中风险行业:1%;高风险行业:2%
单位内部浮动费率
低风险:不浮动;中、高风险浮动,1~3年浮动一次,上下浮动最大两档,档差分别为±20%和±30%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确定
确定单位所属行业种类和基准费率->确定单位内部浮动费率档次->得出单位缴费费率
内部浮动费率档次因素: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基金情况
工伤发生率:单位某一段时间内本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比例
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本单位职工:所有职工,包括所有用工形式和用工期限
工资总额:计时、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第三十六条 享受工伤待遇条件
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经工伤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
事故伤害:安全事故、意外、自然灾害,因工外出期间下落不明
职业病:经诊断,工伤认定属工伤或视同工伤
因工残疾,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劳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认定:社保行政部门认定,包括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非工伤和不视同工伤。程序:申请>受理>审核>调查核实>作出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前提:经治疗伤情稳定、存在残疾、对工作生活产生影响;分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
第三十七条 不认定工伤情形
故意犯罪(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秩序认可认定工伤)、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工伤医疗康复类
治疗工伤的医疗、康复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异地就医交通食宿
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能鉴定确认的护理费
劳动能力鉴定费
辅助器配置待遇
安装矫形器、义肢、义眼、轮椅等器具
伤残待遇
一次性医疗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伤残津贴
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补助金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待遇
工资待遇
工伤医疗期工资福利
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停工留薪期由机构确定,不超过12个月
伤残津贴
针对五(70%)六级(60%)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N%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申请条件
五六级伤残
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七至十级
期满终止或本人解除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与养老衔接
适用人群:一至四级,或五六级南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
工伤保险保障职工退休前生活;养老保障退休后生活
待遇标准
一至四级:鉴定后只缴纳基本医保,不缴养老
五六级:鉴定后继续参保,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
若退休后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差额部分由工伤基金补足
第四十一条 单位未依法缴工伤时支付待遇
单位未缴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由单位支付
单位拒不支付、无力支付的,由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追偿
追偿:补缴欠缴数额,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逾期不偿还的,行政部门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欠缴数额的罚款,可申请直接划拨其存款账户、要求担保、扣押查封财产等
第四十二条 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
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应有第三人承担医疗费用
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工伤基金先行支付,有权追偿
第四十三条 工伤待遇停止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
劳动者:劳动能力完全恢复、生活能够自理、伤残等级变化
工亡职工亲属:享受抚恤金子女达到一定年龄或就业,受供养亲属死亡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拒绝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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