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融资、税法
2016-08-24 10:26:10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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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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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融资
见索即付的保证
贷款人无须先向主债务人追索,即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备用信用证
贷款人向担保银行出示此证及违约证明时,担保人即承担保证责任
意愿书&安慰函
道义约束,无法律执行力
浮动抵押
在现在所有和将来所有的财产上设定的价值暂不确定的担保
税法
居民税收管辖权
概念
就居民纳税人境内外所得征税的权利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
住所标准
居所标准
居留时间标准
国籍标准
法人……
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
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
总机构所在地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概念
就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征税的权利
范围
营业所得
劳务所得
投资所得
财产所得
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
同一纳税人+同一税种
国际重叠征税
不同纳税人+不同税种
解决方法
通过双边协议划分征税权
免税法/扣除法/减税法
抵免法(全额或限额)
逃税
方式
隐匿所得和财产
不报纳税材料
谎报所得
虚构扣除
伪造账册和收支凭证
性质
违法
避税
方式
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
转移定价
不合理分摊成本和费用
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
性质
不违法但不道德
投资
MIGA
性质
世界银行机构之一,独立的法人
目的:促进向发展中国家投资
承保险别
货币汇兑险(拒绝/拖延)
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正式/隐蔽征收)
政府违约险(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契约)
战争与内乱险(不以是否发生在东道国境内为前提)
其他非商业风险(联合申请+MIGA董事会特别多数通过)
合格投资者
自然人(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国民)
法人(在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注册、主要业务点、多数资本)
东道国的自然人/法人(联合申请+MIGA董事会特别多数通过+境外投资)
合格投资
性质:能为东道国经济作出贡献+与其发展目标和重点一致
类型:不包括出口信贷
时间:新的投资,即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注册后才开始执行的投资
合格东道国
必须是发展中国家
该国同意MIGA承保特定风险
投资可以得到公平平等待遇和法律保护
代位求偿
在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后,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和其他债务人的权利
ICSID
前提条件
争端性质:因直接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争端主体
缔约国政府(东道国)
另一缔约国国民、(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
主观条件:双方存在书面协议
其他:东道国政府有权用尽当地救济
后果
对仲裁的同意不得单方撤销,裁决具有法律拘束力
投资者母国不得进行外交保护,除非东道国拒绝履行
新发展
主要表现
首次接受负面清单和准入前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模式
除清单上的禁区,其他都许可
准入前国民待遇
代表:中美投资协定
2015《外商投资法》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准入管理模式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信息报告制度
投资促进与保护制度
监督检查制度
海商法
适用范围
货物及旅客运输
船舶碰撞和海南救助等海上事故
不适用于我国港口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船舶概念
不包括军事/政府公务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
船舶所有权
变动需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担保物权
优先权
法定
由劳动、人身、港口规费、海难救助、侵权产生
1年时效
留置权
法定
限于船舶建造人,修船人
抵押权
意定
船舶(建造中船舶)
登记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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