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2016-08-29 19:56:0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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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实施机关
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
授权依据是法律法规
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以自己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许可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被委托机关
委托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
必须是行政机关
公告
不得再委托
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机关担责
内部协调
集中实施
省级政府决定
国务院批准
一个窗口对外
应当统一受理:工商
统一办理/并联办理
可以…:投资
程序
申请
方式
非人身性的许可可以委托申请
以书面方式
申请人的诚信义务
行政主体的特定义务
公示义务
提供格式文本义务(免费提供)
说明义务
推行电子政务
受理
不予受理
不需要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缺陷
材料错误可当场更正,应当允许当场更正
材料不全/形式不符,当场/5日内一次性告知
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书面凭证
无论是否受理均需出具
审查
审核材料
实质
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
形式
多层级审查
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
告知义务
许可事项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
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两方意见
听证
启动方式
依职权
法定/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
依申请
许可事项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听证权
听证期限
申请:被告知权利之日起5日内
组织:20日内组织听证
告知
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时间地点
必要时予以公告
回避
程序回避
申请与该许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
实体回避
指定审查许可申请之外的人为主持人
案卷排他原则
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只能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听证公开进行/免费
决定
类型
准予/拒绝
方式
准予: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拒绝:应当作出书面申请
地域效力
全国有效: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
特定地域有效:地方性法规/省级规章设定的许可
期限
当场作出决定
20日+1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统一/联合/集中办理:45+15(经本级政府负责人)
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期限扣除: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
发证
自作出决定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延续
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未决订,视为准予延续
类型
普通
特许事项
被许可人需交费
有数量限制
行政许可机关有自由裁量权
被许可人要承担提供普遍服务、不得擅自歇业的义务
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
进行行政许可补偿诉讼
先申请行政机关补偿
不服后再提起行政补偿诉讼
按实际投入确定补偿额
认可
核准
登记
设定
经常性许可设定权
主体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依法律设定
国务院以行政法规设定
省级/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设定
任何规章制定主体都无权设定经常性行政许可
规则
上位法优先原则
上一级未设定,下一等级才可设定
非经常性许可设定权
主体
国务院必要时以决定方式设定
省级政府以规章设定
规则
或废或转
省级政府设定的,实施期限通常为1年
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禁止事项
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
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许可
地方保护
规定权
设定权属立法性权利,从无到有
规定权属执行性权力,从粗到细
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监督
撤回
事由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纸
准予许可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许可行为作出时合法
给公民等造成合法权益损失,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
撤销
情形
应当撤销(申请人过错)
可以撤销(机关过错)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超越法定职权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许可的
如果造成被许可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应予以赔偿
不予撤销:符合撤销情形,但撤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撤销主体
许可机关
许可机关的上级机关
一级政府的上级政府
某一部门的同级政府
某一部门的上级部门
被越权的法定行政许可机关
责任
未取得
不予许可/警告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生命财产事项,1年内不得再申请
已取得
撤销许可/行政处罚
直接关系公告安全……,3年内不得再申请
注销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该公民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法人其他组织被依法终止的
行政许可被撤销/撤回,证件被吊销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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