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隆行政诉讼案流程
2016-09-07 10:55:28 0 举报
全隆行政诉讼案流程始于原告全隆公司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被诉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重审过程中,法院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全隆公司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整个案件历时近10年,充分体现了行政诉讼程序的严谨性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深罗法行初字第24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结果:驳回起诉
《关于请求协助确认南洋大厦裙楼业主产权四至范围的函》
2014年4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深中法行终字第155号裁定书裁定结果:撤销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行初字第246号行政裁定,本案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继续受理。
目的:确认《南洋大厦裙楼产权界定图》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上诉
法院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关异议业主的答复函
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行政部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深圳市全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詹盛强、张广发、梁雪香、詹森
申请再审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二条第九款规定:负责土地、房产确权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地籍管理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已发参与调解房产全籍纠纷。
2016年7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340号判决结果: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的产权界定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15年5月28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深罗法行初字第2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产权界定:1、深房集团提供的该项目竣工图;2、产权登记部门提取的产权登记档案资料;根据调查所得资料,安排下属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对南洋大厦裙楼的最初销售的房号四至范围进行还原再现。2012年7月12日南洋大厦裙楼业主代表、深房集团、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等找召开会议,
(2013)2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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