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资源税法
2016-09-17 10:52:44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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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是对自然资源开采、利用行为进行税收调控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矿产资源税、水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该法旨在通过对资源的合理定价和税收激励,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止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浪费。同时,资源税法也规定了对违反环保法规的处罚措施,以保护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资源税法还明确了税收征收和管理的具体程序,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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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概述
纳税义务人
对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
境内税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扣缴义务人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按照本单位标准代扣代缴
其他收购单位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标准代扣代缴
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由作业者代扣资源税
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缴纳
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税务机关决定
纳税人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对其开采的矿产品在开采地纳税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向收购地税务机关纳税
征税范围
矿产品
原油(天然原油)
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原煤、未税原煤加工成的水洗煤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黑色金属矿原矿
有色金属矿原矿
盐
固体盐(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卤水)
税率
从价定率
原油、天然气
6%-10%
煤炭
2%-10%
钨鉬稀土改为从价定率计征
稀土
轻稀土地区执行不同的适用税率
中重稀土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7%
钨适用税率为6.5%
鉬适用税率为11%
从量定额
其他
解释
在开采主矿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未单独规定适用税率的,一律按主矿产品征税
开采不同数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减免税项目
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酌情减税或免税
铁矿石按40%征收
尾矿再利用不征
煤层气(煤矿瓦斯)不征
油气减征资源税项目
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
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减征40%
对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减征30%
对低丰度油气田减征20%
煤炭减征资源税项目
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减征30%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50%
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销售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特殊规定(反避税)
纳税开采应税矿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期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将开采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以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煤炭
原煤及洗选煤中包含的运输费用、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应与煤价分别核算,凡取得相应票据的,允许在计算煤炭销售额时予以扣减
将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计算缴纳资源税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同时销售原煤和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则一并视同销售原煤计算资源税
同时用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分别核算;否则按全部金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钨鉬稀土
应税产品包括原矿和精矿
将原矿加工成精矿销售的,按精矿销售额算资源税
开采并销售原矿的,将原矿销售额换算成精矿销售额计算资源税
开采并销售原矿的,将原矿销售额换算成精矿销售额计算资源税
计算公式
精矿销售额=精矿销售量*单位价格
销售额不包括运输费用
原矿换算成精矿
成本法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原矿加工为精矿的成本*(1+成本利润率)
市场法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换算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原矿单位价格*选矿比)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换算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原矿单位价格*选矿比)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销售数量=实际销售数量+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
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耗用原矿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盐
自产
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外购
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以加工所耗用的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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