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
2016-09-19 17:11:3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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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主要探讨了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规定了购买汽车所需支付的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车船税法则针对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征税,如车辆购置税、保险税等;印花税法是对各类合同、凭证等文书征收的税款,其中包括购车合同、车辆登记证书等。这些法律旨在规范和管理车辆市场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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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车辆购置税
征税对象
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税率
10%
税收优惠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列入武器装备地火计划的车辆免税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农用三轮运输车免税
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用的设有固定装置的车辆
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一辆自用国产小汽车免税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一辆自用小汽车
计税依据
购买自用应税车辆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具体范围
含购买者随购买车辆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
含支付的车辆装饰费
含销售单位开展优质销售活动所开票收取的有关费用
不含增值税税款
不含购买者支付的控购费(行政收费)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10%
自产、受赠、获奖取得并自用的
以税务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依据
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以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价格
有效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特殊情况
已缴纳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底盘发生更换,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为同类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计税价格=原计税价格*(1-10%*n),n为已使用年年
未满一年的, 为免税车辆的原价水价格
未满一年的, 为免税车辆的原价水价格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
购买自用
车船税法
征税范围
依法应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依法不需要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
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征收车船税
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征收车船税
税目与税率
商用车客车
商用车货车
挂车,按货车税额的50%计算
船舶-机动船舶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税收优惠
法定减免
捕捞、养殖渔船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警用车船
外国驻华使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法院自用车船
对节约能源的车辆,减半征收
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免征
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免征
公共交通车船、农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特定减免
按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5年内免征车船税
机场、港口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5年内免征车船税
印花税法
税率
定额税额
按件贴花5元
比例税率
最高0.1%,最低0.05%
一般规定
购销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应纳税额
从价计征
=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从量计征
凭证件数*固定税额(5元)
特殊规定
税额超过一角而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财产租赁合同只规定租金标准,不确定租期的,先定额5元贴花,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补足
不论合同是否兑现,均应贴花完税;所载金额与实际履行金额不一致的,只要未修改合同,一般不用再补交
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量和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为增加的,对其不再计算贴花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为增加的,对其不再计算贴花
税收优惠
免税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农牧保险合同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
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
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免税
纳税义务人
立合同人,合同的当事人
不包括合同 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合同必须合法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立据人,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书计税
立账簿人
营业账簿的纳税人
资金账簿
其他营业账簿
银行用以反映资金存贷经营活动,记载资金增减变化的,如日记账、明细账和总账都应征收印花税
银行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设置的各种登记簿,如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现金收入登记簿等,不征收印花税
领受人
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
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使用人
在国外书立、领受,在国内使用的纳税人是使用人
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汇贴&汇缴
汇贴纳税法
汇贴纳税法
当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时,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凭证
汇缴纳税法
同一类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可申请按期汇总缴纳;
汇总缴纳的期限为1个月
汇总缴纳的期限为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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