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明明等二审土地承包纠纷
2016-10-10 14:54:23 0 举报
胡明明等二审土地承包纠纷案涉及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保护。在此案中,胡明明等农民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土地承包权并赔偿损失。经过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了此案,对双方的主张进行了审查和辩论。最终,二审法院作出了判决,保护了胡明明等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案例体现了司法公正和对农民权益的保护,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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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刘有有
解除合同
该合同经村委会同意,村主任证明,同意经巨河滩四村民的耕地使用权转租给刘有有,并约定每亩每年的租赁费为8500元,涉及土地转租手续全部由刘有有办理,每户预交定金1万元。
胡明明承包13亩预交1万元
问题
1、合同定性错误:无效合同(土地买卖合同)
一审法院在法律事实上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为土地买卖合同,但该协议实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那么,一审法院对当事人约定事实的认定不清,法律关系定性错误。
土地未交付原告使用
返还预交款1万元
李小兰承包5.5亩预交一万元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土地承包权转租合同的条件
买卖土地协议无效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以上政府批准。
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有效:解除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承包权出租合同)
27.7亩
《征用土地协议书》2010年2月23日
本案中,村民李兰小、郗七旦、何六十三、胡明同意解除转租合同,但被上诉人刘有有需承担赔偿责任:1、李兰小:8500元/年÷15年×6年×5.5亩=18700元-10000元=8700元2、郗七旦:8500元/年÷15年×6年×7.2亩=24480元-10000元=14480元3、何六十三:8500元/年÷15年×6年×5亩=17000元-10000元=7000元4、胡明明:8500元/年÷15年×6年×13亩=44200元-10000元=34200元
郗七旦7.2亩预交一万元
何六十三5亩预交一万元
原告在一审中主张合同无效。但在诉讼请求却主张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但在庭审过程中,并未变更诉讼请求,而一审法官在为主张确定合同无效的请求下做出合同无效的判决,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其程序违法
返还预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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