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
2016-10-12 13:10:22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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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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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合同履行
原则
按约定全面履行
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注意保密、协助、通知等义务
约定不明
补充协议
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来
交易习惯
当地、行业通常的做法
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提出者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内容不明确
质量
国家、行业标准
通常标准、符合合同的特定标准
价格
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
政府定价、指导价
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的,按交付时的价格
逾期交付
价格上涨,按原价格
价格下降、新价格
逾期提取、付款的
价格上涨,按新价格
价格下降,原价格
地点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地
期限
可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方式
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费用担负
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涉及第三人
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不履行、履行不合约,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履行先后,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为履行或履行不合约时,有权拒绝相应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履行先后顺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合约,后方有权拒绝相应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中止履行
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的其他情况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没提供担保的,可解除合同
撤销权
要件
行为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放弃债权担保
无偿转让其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情
低于正常价70%
以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高于正常价30%
恶意延长到期债权
主观
债务人明知其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诉讼
诉讼地:被告住所地法院
债权人未追加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提起的诉讼或就同一标的可合并审理
行使撤销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由过错的,适当分担
时效
应在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不适用失效中止、中断或延长
其他履行
因债权人的原因而履行困难,债务人可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的分立、合并
变更住所地,未通知债务人等
提前履行
债权人可以拒绝提前履行,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债务人承担
部分履行
债权人可以拒绝部分履行,但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除外
部分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债务人承担
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履行其到期债权
不以诉讼仲裁等方式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次债务人认为未怠于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
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者之间的债务都是合法有效到期的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务不具有专属性
基于抚养关系、继承关系的给付请求权
劳动报酬、养老金、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代为诉讼在债权人诉债务人的诉讼未出裁决之前应中止
债权人未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次债务人提起的诉讼可合并审理
债权人请求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应财产担保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的,如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债权人胜诉,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先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次债务人以其所负债务为范围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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