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
2017-10-16 09:02:08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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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周叶中,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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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
概述
词源
中国古代典籍中的“宪”与近现代宪法的性质与涵义是不同的。在我国直到19世纪80年代,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才将“宪法”一直作为国家根本法意义上使用。中国最早的法律文件中使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一词,是的,1908年清政府制定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之中。
在古代西方,“宪法”一直具有多义性。在古希腊,宪法是法律的一种,是指有关城邦组织和权限的法律,类似现在的组织法。在欧洲中世纪,宪法也被用来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是一种相互关系法。近现代意义的宪法的最终形成,则要到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代。
中外对比:都有法的意思;都有优于普通法律的意思;但古代西方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 在现代,并非所有国家都将国内的最高法律称为宪法,比如德国称为“基本法”。
特征
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高法,是其基础作用的根本法,是“法律的法律”。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1、内容:规定国家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
2、效力:最高法律效力。a、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b、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c、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宪法规范也具有制裁性,主要表现为罢免领导人,撤销违宪的法律法规等。
3、制定与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a、制定和修改的机关往往是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b、通过或批准的程序比较严格: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口诀:常委五一提修宪,通过只要三两天。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制定宪法的程序。
注意:1、只有成文宪法及宪法变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表现为两个最高:一切行为的最高;一切法律的最高。 2、只有成文宪法即宪法典的制修程序才比普通法律更严格。
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a、列宁: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b、法国《人权宣言》: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便没有宪法;c、1787年《美国宪法》正文部分只规定了国家基本制度的内容,关于公民权利的内容规定在其修正案中。
2、从历史上看,宪法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与巩固胜利果实而制定出来的。a、1791年法国第一部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其序言。b、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18年《苏俄宪法》也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列为第一篇,表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同样具有权利保障书的意义。
3、从基本内容来看,宪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核心和支配地位。宪法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法,其基本出发点和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注意:宪法的最高价值就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权力的存在只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必须要以法律控制国家权力。
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之一。
1、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有了民主事实后的产物,是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2、无产阶级民主是实施社会主义宪法产生的前提条件。
宪法与民主之间的矛盾:多数民主可能存在的非理性行为,需要通过宪法程序加以纠正。
与宪政的关系
宪政的概念
宪政是以宪法为依据的民主形式,就其实质而言,乃是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在政府与公民的相互关系中,现状表现为政府权力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严格拘束,以实现人权的基本价值。
要素和特征
要素
1、制宪。宪政的基本前提;宪法的存在是实现宪政的前提条件。 2、民主。宪政的基本内容是民主事实的制度化。 3、法治。法治是宪政发展的必然结果;宪政是法治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法治的精髓在于维护人的尊严,建筑公共权力这种精神的实现要依赖于宪政制度的存在与有效运行。 4、人权。人权保障是宪政的核心价值与终极目标。人的尊严的维护,是宪法存在的最高价值。
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权力制约权力是宪法精神的核心,一切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都植根于宪法之中。a、公共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利;b、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且有义务保障其实现 。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关系
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通过自荐产生的宪法是实现宪政的基础;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或状态。 2、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侧重于静态的调整;宪政提供了实现宪法的环境和过程,侧重于动态的调整。 3、宪法是一种规范形态;宪政往往是一种现实形态,是宪法内容和原则的具体实施。 4、宪法提供的规则通常表现为一种方式或方法;宪政提供的更多是一种社会共同体追求的价值和目标。 两者的区别是相对而言的,在宪法实践中,宪政与宪法功能之间存在相互交叉领域。
分类
传统的分类
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典)宪法。又称为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只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是其重要的渊源之一。1、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美国宪法;2、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91年法国宪法;3、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成文宪法国家。
不成文(典)宪法。没有统一的宪法典,发挥宪法作用的规范,存在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或宪法惯例之中。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包括1215年《大宪章》、1628年《权利请愿书》、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1928年《男女选举平等法》等等。英国、新西兰、沙特阿拉伯、以色列。
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
刚性(rigid)宪法。制定机关往往是特别成立的,制定或修改的程序更严格。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刚性宪法国家。
柔性(soft)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效力亦无差异。英国宪法。
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
钦定宪法。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1、1908年清政府的《钦定宪法大纲》;2、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
民定宪法。由民意机关或全民公决制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我国,人民是制宪主体,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是制宪机关。
协定宪法。由君主和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法国1830年宪法。
本质
本质在于其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重要地位。宪法集中地全面地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注意:政治力量对比中,还存在着同一阶级内部不同阶层、派别和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
调整对象
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
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历史发展
基本原则
作用
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
规范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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