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2016-10-19 17:02:24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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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时,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在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条款和条件。此时,合同的法律效力也随之消失,双方不再有进一步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终止的原因可能包括合同期满、合同解除、合同被撤销或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等。在合同终止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处理剩余的财产、债权债务等事项。同时,双方也应当注意保护自身的权益,避免因合同终止而产生的法律纠纷。总之,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合同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它标志着一个合同阶段的结束,也为双方开启了新的合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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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解除权消灭
约定解除权使用期限,期限届满为行使的
在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
解除权的行使
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仲裁或起诉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法律后果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及其他补救措施,赔偿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法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的,能抵销的可抵销
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均已届清偿期
债的性质允许抵销
当事人可约定不能抵销
抵销应当通知对方,自到达对方生效
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约定抵销:当标的物不一致时,可以约定抵销
终止的法定情形
债务已经适当履行
合同解除
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归同一人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后随义务:保密、协助等
约定解除
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
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时,该方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
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履行期间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
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
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
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货运合同的托运人(交货前)
保管合同的寄存人
没有约定保管期限中的保管人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提存
要件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
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其他情形
通知
除下落不明的,应当通知其继承人、监护人
后果
标的物提存后毁灭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履行债务
领取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
拒绝其领取的情形
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到期债务
未履行或提高担保
提存部门应债务人的要求拒绝
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消灭后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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