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能与橘郡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2016-10-19 19:31:29 0 举报
刘能与橘郡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是一起涉及房屋买卖的诉讼案件。原告刘能购买了被告橘郡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但在交房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后,刘能将橘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橘郡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橘郡公司退还购房款并支付赔偿金。这起案件提醒消费者在购房时要仔细查看合同条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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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驳回橘郡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刘能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被告刘能向银行贷款 1810000 元
2017.5.28生效
判决书原件
长沙县法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03844号 第5页
第三条 第四条 第六条
2012.3.25
天心区法院(2016)湘0103民初6670号民事判决书
2016.6 原告橘郡公司申请撤诉
被告刘能向原告橘郡公司支付首付款 610000 元
房屋总价款 3028740 元(首付款 1218740 元,余款 1810000 元申请贷款)
原告橘郡公司有权解除《长沙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另行出售房屋
《长沙县商品房买卖合同》
首付款 1218740 元支付方式:
2014.2
原告橘郡公司向长沙县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刘能签订的买卖合同,要求被告刘能承担违约责任
2011.10.29
该案被告橘郡公司限期向该案原告刘能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证
驳回该案原告橘郡公司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要求该案被告刘能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天心区法院(2016)湘0103民初6670号 第3页
长沙县法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03844号 第4、5页
该案被告橘郡公司限期向该案原告刘能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273460 元
一次性支付 610000 元,余款 608740 原告橘郡公司无息出借给被告刘能
被告刘能应支付违约金 1200000 元
合同原件
《橘郡补充协议书》
被告刘能购买原告橘郡公司开发的“橘郡·礼顿”小区B72c栋102号房
2018.4.18
2016.8.2
还款日期:
该案被告橘郡公司限期向该案原告刘能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24200 元
2016.12.13
长沙县法院(2018)湘0121执996号执行通知书
长沙县法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03844号民事判决书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6858号民事判决书
2017.5.18
2012.1.5
2012年7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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