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俊杰案思维导图(被告还款质证)
2016-10-19 17:13:16 0 举报
郭俊杰案思维导图中,被告还款质证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在这个环节中,被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已经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了债务。这些证据可能包括银行转账记录、现金收据、第三方见证等。被告还需要解释为什么他们没有按时还款,以及他们采取了什么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此外,被告还需要证明自己在还款过程中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总之,被告还款质证是郭俊杰案中一个关键的环节,它能够帮助法庭了解案件的真相,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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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综上,被告方认为在2015年4月22日之前,已经归还人民币414.7万元
10、2014年11月10日林法庭代陈余国还款29.7万元。
9、2015年4月22日陈余国还款174万元;
8、2015年2月2日陈余国还款1.4万元; 同年2月4日陈余国还款1万元; 同年2月9日陈余国还款1万元; 同年2月10日陈余国还款1万元; 同年2月11日陈余国分两笔还款6.5万元;
6、2015年1月21日何德盛代还4笔共计140万元;
1、原告方目前提交的的证据中
以上款项共计384.6万元
2、从2015年4月22日出具的借条可以看出,被告方所辩称的这两笔宽缓均发生在2015年4月22日之前(含本数)。如果在,而被告方所确认的还款均发生在2015年4月22日之前,换言之,如果原被告双方就有这争议的款项曾经进行过对账,就不会形成2015年4月22日的借条。
2、2014年10月30日两笔总计22万元,林法庭代陈余国还款;
11、2015年1月9日两笔0.2万元; 2015年1月17日两笔0.2万元;
3、2014年11月20日何德盛代陈余国还款5万元;
1、2014年9月22日、25日陈余国直接转账还款7万元;
被告方在第一次开庭中所认可的还款笔录(所有笔数均记载于民生银行对账单)
4、2014年11月29日陈余国还款4万元,12月2日还款2万元;
原告方认为该两笔款项(314万元)何德盛和陈余国的购房款,并非案涉借款的还款,与本案并无关联。
7、2015年2月1日何德盛代还款11.8万元;
1、原告方提供了情况说明一份。
5、2014年12月25日何德盛还款4.5万元; 2014年12月25日陈余国还款4.5万元;
该30万元(29.7万转账+0.3万现金)是原告从案外人卞号兵处获得的30万元现金给了陈余国用作流水,陈余国安排林法庭将30我那远还给原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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