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2016-10-27 10:36:20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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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一章第一节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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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三大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派
十七八世纪古典自然法学(影响最大)
主张法:人的理性
近代:洛克、孟德斯鸠、卢梭
现代:富勒、罗尔斯、德沃金
崇尚自由平等、主张天赋人权
强调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
充分体现:自然法、自然权利与社会契约等人本主法律观
分析法学派
主张:恶法亦法
19世纪产生的学派
早期:边沁、奥斯丁
20S世纪:凯尔森、哈特
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
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辨方式和寻求终极原理的做法
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
将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内
社会法学派
源于19世纪后半期德国,盛于20世纪西方各国
德国代表人物:艾尔利希;美国:霍姆斯,庞德
强调研究“现实的法学”,法律现实的各个方面
对于法律的来源、性质和作用的论述,着重于宣扬法的社会性
反对分析学派仅仅对法律形式逻辑上的研究,批判从反科学立场出发
其他法学流派
19世纪: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
20世纪:经济分析法学派、女权主义法学派
20世纪末:以批判法学、法与文学运动为代表的后现代法学思潮
马克思主义法学
产生与发展
19世纪40年代
对以往法学继承、批判
科学阐述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
特征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意志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为一定的阶级利益和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制度服务
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趋向于消亡
研究对象
法律现象及其规律
界定
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性质)
产生条件
历史发展
中国
春秋战国
法家
儒家
西汉中后期2千多年
儒家
鸦片战争后
传入西方法律思想
西方
古希腊
古罗马共和国时期
发展为独立学科
出现法学派别
编写法学著作
中世纪欧洲
成为神学分支
12世纪-16世纪
意大利注释法学派
罗马法复兴时期
研究和恢复罗马法为核心
17世纪-18世纪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提出法律思想、理论和学说
资产阶级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
新自然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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