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法的本质
2016-10-28 09:53:31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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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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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非马克思主义思想家和法学家
神意论
直接/间接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神的意志
代表人物:西罗马帝国后期的圣·奥古斯丁、11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
理性论
古希腊:斯多葛学派哲学家
整个宇宙由理性构成,自然等同于理性。理性是永恒不变的,普遍的自然法基础
古罗马:西塞罗
法是最高的理性
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
法的本质归结为人的理性和本性
荷兰:格劳秀斯、斯宾诺莎
英国:霍布斯、洛克
德国:普芬道夫
法国:孟德斯鸠、卢梭
命令说
19世纪英国法哲学家、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约翰·奥斯丁
法律是主权者对其臣民所发布的应当如何行为并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
显著特点:每一个法律和规则都是一种命令
民族精神论
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卡尔·冯·萨维尼
法师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
社会控制论
美国代表人物:罗斯科·庞德
法是一种通过有系统有秩序的适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
其他关于法本质的说法
卢梭“公意论”
法是公意的体现,公意即人们的共同意志,普遍意志
黑格尔“自由意志论”
自由意志是法的内核
罗尔斯“正义论”
正义是至高无上的,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马克思主义法学
法的第一层次本质:国家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根本意志是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
法的第二层次本质:物质生活条件、经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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