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
2016-10-31 16:49:42 0 举报
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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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申请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申请回避】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应在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出决定。
诉中保全情况紧急48小时内裁定
改判
【法院移送案件期限】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5日内立案。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判决3个月裁定30日
申请再审
【申请证人出庭】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
撤诉
案件分流至具体承办人
延期审理
异议成立,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申请鉴定】
维持原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法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交纳诉讼费的时间: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
发回重审
诉前保全
法院收到答辩状5日内送至原告(一般主动去法院阅卷)
撤销原判发回
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裁定保全,立即执行
送达(5日、公告60日)
小额诉讼
【申请增加当事人】
转化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申请调查取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民事诉讼
有,确定时间
被告
宣判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不服可向上级法院提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罚款、拘留及复议】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期限耽误后的补救】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审理(审查期限3个月)
简易程序(3个月)
【提交新证据】一、二审新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受少于30日限制。再审新证据。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不同意裁判
举证期、答辩期较短,不超过15日,审限3个月
【执行保全的解除】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是否有庭前会议
诉讼调解
驳回
举证期、答辩期不超过7日,书面答辩最长不超过15日;一审终审;
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申请延期举证】
上诉
裁定保全,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财产】30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证据】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否
二审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答辩期,提出管辖异议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达成协议
先于执行
起诉(当场、7日内裁定)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二审程序
答辩期确定(被告收到起诉状15日内答辩,涉外30日内,可申请延长)举证期确定(当事人协商,人民法院准许,一审普通程序不少于5日,当事人提供新证据二审不少于10日)
审理
驳回申请
开庭,确定时间
立案
普通程序(6个月)
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有例外情形。
不予受理
裁定驳回申请救济: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救济: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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