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
2016-11-08 02:25:58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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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是企业为了保护自身商业利益,防止员工离职后利用掌握的企业信息和资源进行不正当竞争,而与员工约定的一种法律约束。该条款通常规定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在同行业或相关领域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工作,也不得为竞争对手提供服务或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条款的实施,旨在保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然而,这种条款也可能引发争议,因为它可能限制了员工的就业自由和经济权益。因此,企业在制定和实施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充分考虑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性,避免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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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股权激励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司法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要点
适用法律
A公司与员工甲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系以劳动关系为基础,因此需要适用劳动合同法,而非单独适用合同法
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条款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
结合《股权激励协议书》的具体约定、甲获授股权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甲离职后需由公司或其指定主体回购或受让甲已获授的股权
无偿回购或受让
无须支付经济补偿违反劳动合同法
A公司需在甲的竞业禁止期内向甲支付经济补偿,支付金额的标准参考上述司法解释
有偿回购或受让
对价是否足以覆盖应向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是:则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条款不必然违反劳动合同法
否:则仍违反劳动合同法,A公司仍需支付差价
如甲离职后公司不要求回购或受让甲已获授的股权
甲已获授的股权市场价值是否足以覆盖应获得的经济补偿金
如甲尚未获授股权
则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法,A公司需向甲支付竞业禁止期内的经济补偿
判断原则
由于《股权激励协议书》使得甲以低于市场价值的对价取得A公司股权,若其所获利益(=市场价值-已支付对价(可能为0))足以覆盖其于竞业禁止期内应得的经济补偿,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条款不必然违反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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