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4
2016-11-14 09:09:29 0 举报
11月14日,是一个普通的星期二。阳光透过窗户洒在桌面上,给整个房间带来了温暖的气息。街上的行人匆匆忙忙地赶着上班,车流不息,喧嚣的城市又开始了新的一天。 在这个日子里,人们或许正在忙碌地工作、学习,或者享受着与家人朋友的美好时光。有的人可能在计划着周末的旅行,有的人可能在为即将到来的重要考试而紧张备考。无论他们正在做什么,这一天都将成为他们生命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对于我来说,11月14日只是一个普通的日子,我会像往常一样度过。但也许正是这些看似平凡的日常,构成了我们丰富多彩的人生。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宋晓宁、方忠良、侯裕宝、李小涛(股东鉴证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
2、原借给北方公司的借款150万元及截至2012年1月31日的利息15万元,合计165万元
2012年2月28日
2012年3月6日
1、工商银行转账支付85万;
2012年3月8日
宋晓宁向侯裕宝出具《欠条》:收到侯裕宝85万元,约定2014年9月6日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宋晓宁未按约还款,侯裕宝起诉
2014年2月10日
宋晓宁收到侯裕宝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合计250万
侯裕宝、宋晓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宋晓宁向侯裕宝出具《股份转让收款收据》
宋晓宁将其持有北方公司的250万元股份按原始价格(原始股,每股1元)转让侯裕宝→侯裕宝以原借给北方公司的借款150万元抵冲股权转让款,不足部分以现金支付。宋晓宁负责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2015)鼓商初字第513号、(2015)宁商终字第1178号:侯裕宝和宋晓宁以实际行为解除了此前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宋晓宁、胡美蓉应返还侯裕宝股权转让款85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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