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臂管辖
2017-02-26 10:28:5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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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长臂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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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臂管辖
定义、分类
长臂管辖权是指当被告的住所不再法院所在州,但和该州又有某种最低限度的联系,而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又和这种联系有关联时,就该项权利权力而言,该州对于该被告有属人管辖权(虽然他的住所不在该州),可以在该州外对被告发出传票。
特别指明了适用此种管辖权的争议类别,如“商业交易”、“侵权行为”等,规定只有当权利要求设计所指明的类别时,才可适用此证管辖权
不指明或列举长臂管辖权所涉及的各种活动,而是规定只要符合正当程序和效果原则要求即可行使长臂管辖权。如美国97年司法部颁布的《反托拉斯法国际实施指南》中规定:“如果外国的交易对美国商业发生了重大的和可预见的后果,不论它发生在什么地方,均受美国法院管辖。”
徐卉.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探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1):104-105)
“多数学者认为,长臂管辖权的基础是所谓的“效果原则”,即主张只要某一发生在国外的行为在本国境内产生了所谓的“效果”,不关行为人是否具有本国国籍或住所,也不论该行为是否符合当地法律,只要这种效果或影响的性质使美国行使管辖权不是完全不合理,对于因此种效果而产生的的诉因,美国法院便可行使管辖权。”
李玉泉.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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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今美国对长臂管辖权的扩张解释来看,长臂管辖权的主要理论基础是\"最低限度的接触”。5
5童立坤.国际私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69。
发展
相比于“效果原则”的理论基础,长臂管辖权有了更进一步的扩张。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最高法院从来都没有对长臂管辖原则进行确定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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