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确权纠纷案
2016-11-28 11:49:27 0 举报
房屋确权纠纷案涉及两个或多个当事人对同一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这类案件通常涉及房产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行为,以及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等问题。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判断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同时,法院还会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实际占有情况等因素,以确保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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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2001年3月
原告与日晟签订《协议书》
轻工总公司部分资产评估报告(沪铭信评报(2000)第095号
龙居路191弄36号104室、法华镇路681弄10号604室、天平路179弄5号401室、天宝西路5弄18号301室、番禺路385弄4号101室、番禺路385弄3号203室等五套房屋为长宁分公司资产的一部分
2001年2月14日
2001年1月20日
日晟所有股东均以现金形式出资到位
原告以80.47万元受让轻工总公司整体产权
轻工总公司将番禺路等房子面积共计999平米出售给日晟,总价为1298700元,价款从原告受让的轻工分公司对应轻工总公司的2304173.61元中抵扣
时间
长宁分公司整体产权还包括轻工总公司欠长宁分公司的2304173.61元债务
2003年5月8日
备注:长宁分公司资产包受让人为原告,且此时日晟公司尚未成立,应界定为原告购买了番禺路等999平米房子。
2001年2月8日
2001年5月至2003年12月
确认原告以80.47万元受让长宁分公司整体资产,用轻工总公司支付给原告等职工的安置费及其他改制费合计644909.18元抵扣原告购买分公司整体资产的部分款项,剩余159833元由原告以现金支付(这部分由原告出售龙居路191弄36号104室所得价款支付)
轻工控股(集团)批复同意长宁分公司改制
日晟登记注册成立,股东为原告在内的九位自然人以及顺昌电器公司
轻工总公司与原告办理长宁分公司整体产权转让交割手续
原告与轻工总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长宁分公司注销
原告将从长宁分公司处受让的系争七套房屋挂在日晟名下,由日晟经营管理,所得收益用于公司日常开支,日晟不支付任何价款,原告保留系争七套房屋所有权
2000年12月6日
上海技术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割单
轻工总公司与日晟签订《协议书》
原告将系争七套房屋暂时登记在日晟名下
2001年1月12日
200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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