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
2016-12-01 17:14:1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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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先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竞合
留置权优先于其他物权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债权
连带保证(合同未约定一般保证的)
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到期
先由债务人清偿,物保优先于人保
债务人保证无法清偿的,债权人自由选择第三人的物保或者人保
担保追偿顺序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一般保证(需合同明确约定)
担保人清偿后,必须先向债务人全额追偿,其次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有比例按比例,无比例则平均
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
同时满足
有约定按照约定
同等地位的抵押权和质权,看先后顺序
债权人代位权
结束
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权人追偿,或者向其他抵押人追偿相应份额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任意担保人清偿,无顺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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