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类
2016-12-03 15:14:2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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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实际投入资金,或者投入的金额远远低于所应承担的注册资本。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法规定,损害了公司的法人地位和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对于虚假出资者,除了需要补足出资外,还可能面临罚款、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因此,企业在设立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增资不实
承债主体
增资不实的股东,未尽义务的董事、高管
法律依据
公解释三13
获取来源
工商中出现增资情况
银行对账单发现增资不到位
以实物增资未办理过户、交付使用
有验资报告显示未缴齐增资
特殊要件
增资行为要再借款形成之前
处置思路
执行中追加
减资不合法
违法减资的股东
公司法177
工商档案
减资程序瑕疵
减资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减资未在规定时间公告
减资方案未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办理减资
减资后公司资本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限额并且没有验资机构验资证明
因出资瑕疵采取减资办法处理的情况
减资行为必须发生在借款后
正在减资的,债权人可以像公司行使停止减资的请求权,或者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已经完成减资的,对于减资程序违法,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起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的股东,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
公解释三12、13
刑法159
法院查询涉诉,发现股东因抽逃出资被追诉
房产局、土地局查询房地档案,发现用作出资的房产、土地过户后,又转移给出资人的
经访内部干系人获知其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后经调查发现该股东虚构债权债务将出资转出,实际债务并不存在
在执行中追加抽逃出资股东
抽逃出资涉及刑事犯罪,可向检察院和公安局经侦科举报股东抽逃出资的犯罪事实,可作为向其施压的筹码
第三人垫付出资(过桥借款)
未出资的发起人股东和提供垫资的第三人
公解释三15
涉诉查询有相关权利人追索
访谈内线知情人获取抽逃资金流向
通过诉讼追究股东抽逃出资责任和第三人垫资的责任
虚假验资
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验资单位
《最高法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
查询工商档案
虚假的银行进账单等验资证明文件
内线或知情人,获得信息和证据等材料
涉诉已经被追索,赔偿责任尚未全部履行完毕
诉讼
《最高法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虚假验资报告的通知》
公司发起失败后债务承担
公司的全体发起人
公司法94
公解释三1、4
剥离卷中出现公司因故未成立的情况
查询涉诉,涉诉中出现公司设立阶段以公司名义借款,后公司因故未成立,其他债权人起诉发起人连带清偿债务
内线知情人,访谈职工获取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的证据
通过诉讼追究全体或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级承债主体出资瑕疵
银行对账单发现货币出资不实
出资不实的股东、发起设立时的其他股东
公司法28、公解释三13
工商出资证明文件
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银行征询函
特别注意进账单、对账单、征询函格式是否正确、日期是否涂改、签字是否模糊等,若有,则需向银行核实
涉诉中是否有股东因出资不实被追诉
未诉的可以在诉讼中一并将股东列入被告
执行中的项目,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法关于变更、追加的司法解释
实物出资未办理交接、过户
出资不实的股东、发起设立的其他股东
查询工商获取出资的实物信息,然后房产局、国土局、车管所等查询
证明未办理过户手续
最高法关于变更追加的司法解释
验资报告中显示未缴齐出资
查询工商档案里的验资证明
验资报告显示股东是否有出资不到位情况,最后一次验资报告股东是否补齐出资
出资未达到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公司设立时的全体发起人
江苏高院的关于审理公司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33
通过查阅工商发现公司实际投入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涉诉发现股东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抽逃后公司实际资本额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特别注意
公司法多次修改,需要适用企业成立时的生效法律
需提起诉讼,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公司未成立,应认为出资人之间为合伙关系,设立时的所有股东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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