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0-03-12 15:47:52 29 举报
诉讼可视化 案例 关系图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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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主张③
退股协议书的内容相当于股东抽逃出资
欠条说明双方系债务纠纷而并非股权转让纠纷
截至起诉时,尚欠原告股本息13.5万
原告:郭凯新
一.原案件分析
认缴500万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4.1.23原告退股、双方签订欠条
被告:刘静、万鑫
关系图
主张②
月息三分违反法律规定
主张①
2012.9.10绍兴中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刘静、万鑫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1、针对本案的性质,按双方的退股协议约定,实际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作为股东只能转让,不能抽逃资金,故双方违反了法律规定;2、原告的实际出资不是500万元,而是50万元,原告诉请的利息是月息3分得来的余款利息,该利息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本案不应为股权转让纠纷,应为债的关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由其承担诉讼费用。
2013.8.23原告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
向公司转入50万
借给绍兴市旧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200万
2014.8.19《退股协议书》
原告郭凯新诉称:2012年9月10日,原、被告三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绍兴中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告出资500万元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8月23日,原告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2014年元月23日原告退股。2014年8月19日原、被告三方签订一份退股协议书,二被告下欠原告股本金利息余款135,000.00元。因该余款逾期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述被告偿还原告转让股份利息135,000.00元;由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股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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