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法
2016-12-16 17:50:50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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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法是指对过去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进行解决和处理的方式。这些问题包括土地利用不当、城市规划不合理、基础设施不完善、社会保障缺失等。为了妥善处理这些问题,需要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如加强规划管理、推进土地整治、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同时,也需要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城市建设和管理,提高其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只有通过综合治理,才能有效解决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实现城市和农村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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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
可以确权
1993.3.5前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违法退化、土地等有关你规定
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非法占用土地兴建的
工业、交通、能源等项目
不可以确权
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
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的
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非法占用国有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的
申请确权
申报:违法建筑行为人应当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就违法建筑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
手续
罚款
农村集体组织的违法建筑,每平方米10元
集体组织和其他企业或者单位合作兴建的,每平凡米20元
其他企业或者单位的违法建筑,每平方米30元
免于罚款
兴建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建筑所发生的非法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免于处罚
缴纳罚款后
补办征地手续
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缴纳出让地价:现行地价减免75%
提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其他违法建筑
申报及普查
最终方式
确认产权
罚款
补收地价款
依法拆除
严重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
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国有土地 严重影响规划
占用公共道路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没收
非法占用征转手续的国有土地,不违反规划的
超过区政府批准复工用地范围的工业及配套类违法建筑
临时使用
尚未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前可以有条件临时使用
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调整范围
市政府193号文处理范围内的房地产
92.12.26日前建成或者竣工的房地产
2004.11.12前,已批准预售且已实际销售+未经批准改变用途、加建、超建的房地产
当时批准房改或者市、区住房主管部门出售,未完善相关手续的政策性住房
已取得而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地产代用证,但未完善用地或者建设手续的房地产
程序流程
补办规划确认文件
1993.7.14前建成或者竣工的+宝安、龙岗的
用地单位有土地权属证明
无报建资料或报建资料不齐的
用地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补办规划确认文件
其他应提交材料:申请书、测绘报告、身份证明、土地权属证明(有的应当提交)
补办房屋质量检测测定文件
补办消防质量检测鉴定文件
补办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982.7月前建成或者竣工的房地产
用地单位至今占有使用
由用地单位向国土部门申请
调查、绘测后进行公告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1982.8至1988.1.3/1993.7.14前+在宝安或者龙岗的
同上
其他应提交材料:申请书 身份证明 测绘报告 报建材料或者规划确认文件
税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
房地产登记
应当提供上述材料文件
历史遗留违法私房
适用范围1993.3.5前建
原村民非法占用国有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外其他土地新建、改建、扩建私房
原村民为经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红线内新建、改建、扩建私房
原村民超出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所建私房
原村民违反一户一栋所建私房
非原村民未经县级以上横幅批准单独或者合作兴建的私房
程序流程
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补办征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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