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原理·关于罪与刑的讨论
2018-11-14 18:11:42 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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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刑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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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不应适用之刑
分类
1、滥用之刑,不存在现实之罪
2、无效之刑,对不知法、非故意、无意识、不可抗力所用之刑
3、过分之刑
刑罚的代价
1)、强制之恶
2)、刑罚之苦
3)、恐惧之恶
4)、错误控告之恶
6)、衍化之恶(对罪犯家人及朋友)
罪刑相称
1)、刑罚之苦必须超过犯罪之利
2)、刑罚的确定性越小,其严厉性越大
越难确定的罪,惩罚越重
3)、两罪行存在因果或次序关系时,重罪俞应重罚
防止罪行恶化
4)、罪刑相等,也不应对所有罪犯适用相同之刑,必加上具体情节考虑
关于刑罚之限定性
应设追溯时效之罪
对于轻率和疏忽犯罪、非恶意过错导致之罪,未完成之罪,已失败的未遂罪
不应设立追溯时效之罪
对于累犯,恶意犯罪,杀人,抢劫等罪
设立追溯时效的理由
足够长时间的担惊受怕以做惩罚弥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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