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原理总结·民法典Part III
2018-11-14 18:17:19 2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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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民法典Part III:财产的分配
1、构成财产所有权的权利
1)、实际财产占有,具有最高优先级
2)、诚信的古代占有,对他人财产的非恶意占有,在限定时间过后拥有的占有权
3)、土地的占有权,包括土地所有与土地产出
4)、无主财产占有争论
1、占有财产且不侵犯他人权益;
2、具有主观期望;
3、具有恰当的理由
5)、对他人财产改善的诚信占有,以付出原值为限
2、认可所有权
1)、基于自有的所有权应该得到认可
2)、无效的交换所有权
基于隐瞒、欺骗、强迫、无能力及可能损害公共利益促成的交换协议无效
3、继承权
(1)、目的:保证需要抚养者的生活来源;预防失望;财产平均化
(2)、原则
1)、有遗孀者,遗孀保留一半,另一半由子女与父母分;
2)、无子与遗孀者,父母分之;
3)、有其它亲属者,按亲缘以1/2血缘所得为完整血缘1/2额度为限;
4)、无亲属者,归国家
4、遗嘱
遗嘱作为维系父系家族的权力,但遗嘱仍旧是一种财产的转让或交易,仍旧受到基于交换的所有权的所有限制
5、获得服务的权力与方法
获得服务的权利来源
1)、绝对的需要
2)、在先的服务
3)、约定或协议
6、财产共有或共同使用
7、损失的分配
损失的分配应该倾向于向更有责任、更有能力预防损失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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