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事由Part I
2018-12-31 09:38:25 1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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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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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一)抗辩事由的概念
民法上的抗辩事由
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侵权责任法上的抗辩事由
指针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而提出来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二)抗辩事由的分类
1.对抗方式标准
整体抗辩事由
1、指损害确系被告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具有对侵权责任的整体抗辩效果。
2、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授权行为、自助行为、受害人承诺等
3、超过诉讼时效可以视为特别的整体抗辩事由
要件抗辩事由
1、指针对侵权责任构成的特别构成要件进行对抗的抗辩事由
2、分类
1、针对行为要件的抗辩事由:无致害行为
2、针对损害要件的抗辩事由:无损害或者损害较小
3、针对因果关系要件的抗辩事由:无因果关系、不可抗力、受害人原因和第三人原因
4、针对过错要件的抗辩事由:无过错或者过错程度较轻
2.对抗程度标准
免责事由
足以对抗全部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事由。如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完全第三人原因等
减责事由
可以对抗部分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事由。如被侵权人过错、部分第三人原因等
3.是否法律明文规定
法定抗辩事由
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或者减责事由,如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正当防卫、超过诉讼时效等
酌定抗辩事由
指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考虑,免除或者减轻侵权责任的法律事实,如意外事件等
(三)被侵权人过错与受害人故意
1、法条:第26条【被侵权人过错】、第27条【受害人故意】
2.被侵权人过错
概念:指被侵权人没有采取合理的注意或预防措施保护权益免受损害,以致遭受他人损害或者导致他人行为扩大损害
特点
1、被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被侵权人过错的法律后果是减轻责任,而非免除责任
3.被侵权人过错的程度
1、被侵权人的故意
被侵权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此种结果发生
2、被侵权人的重大过失
指被侵权人对于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毫不顾及,极不注意,以致造成了自身的损害
3、被侵权人的一般过失
指被侵权人对于自己的民事权益未尽一般注意义务而导致损害的发生
4、被侵权人的轻微过失
指被侵权人对于自己的民事权益未尽高度注意义务而导致损害的发生
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及民法通则规定受害人有过失可减轻,有故意可免除责任
5.受害人故意
概念:指损害的发生完全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形
特点
1、受害人故意制度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有例外
2、受害人的主观过错仅限于故意
3、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否则适用第26条的规定
4、受害人故意的法律后果是免除责任
6.被侵权人过错
第35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第60条【医疗机构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与例外规定】、第76条【高度危险作业人对侵入者的抗辩事由】
7.受害人故意条文
第70条【民用核设施致害无过错责任及抗辩事由】、第71条【民用航空器致害无过错责任及抗辩事由】
8.被侵权人过错和受害人故意并存条文
第72条【高度危险物致害无过错责任及抗辩事由】、第73条【高度危险行为致害无过错责任及抗辩事由】、第78条【饲养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及被侵权人过错的适用规则】
(四)第三人原因
1.第三人原因的概念
《侵权责任法》第28条【第三人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
2.第三人原因的法律效果
(1)第三人原因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
1、在一般侵权行为领域,免除被告的侵权责任
2、特殊侵权适用补充责任形态、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
(2)第三人原因是损害发生的部分原因:适用于最终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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