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
2016-12-11 13:28:02 0 举报
强制戒毒期限2年的脱失时间是否计算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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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强制戒毒期间届满日
脱失时间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期限②
2013.12.19
原告徐进有期徒刑期间、强制戒毒期间一览图
刑罚期间应计入强制戒毒时间①
诸暨公安局作出强制戒毒决定书〔诸公强戒字﹝2015﹞第41号〕戒毒期限自2014.1.2至2016.1.1,但起算日应在决定作出之日③
2013.12.18
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2013.12.18至2014.6.18)
2015.12.18
刑满释放日
2014.?.?
2016.11.4
注:①《戒毒条例》第三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监管场所、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连续计算;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②《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执行工作的通知》第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失(非脱逃)的,脱失时间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期限。被追回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一般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脱失期间吸食毒品的,由查获地公安机关移交原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公安机关投送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同时由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其进行戒毒诊断评估,提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原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公安机关批准。③《戒毒条例》第二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
诸暨公安局执行前述戒毒决定书
强制戒毒期间(2年)
原告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诸暨公安刑事拘留
原告徐进服刑期间(六个月)
201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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