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溢vs天津中能1223(2)
2016-12-22 23:27:12 0 举报
在重庆智溢与天津中能的1223(2)场比赛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角逐。重庆智溢凭借着出色的团队配合和稳定的发挥,一度占据了场上的优势。而天津中能则凭借顽强的斗志和精湛的技术,屡次逆袭,将比分追至胶着状态。最终,在经过90分钟的激战后,双方以1:1握手言和。这场比赛充分展现了两支球队的实力和风采,也为观众带来了一场精彩的足球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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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1、争议焦点为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以及股东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2011)南商初 字第20098号
案件事实
智溢vs
2、中能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
争议焦点
1、中能向智溢支付款项及2010年7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为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
(宋建岑、宋建鹏受让股权前股东)
上诉请求
一审判决
2、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1、请求解除《合作经营煤炭协议书》
2、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股权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情形不包括抽逃出资
判决结果
同一审
中能公司、宋建鹏、宋建岑、潘海、孙勤、魏吉涛、朱沛运、李遵宝、朱沛良
二审判决
2、中能公司符合抽逃出资情形的认定,不应该以营业执照颁发时间确定出资性质
(2014)青民二商终字第762号
图二:重庆智溢vs天津中能等合同纠纷案诉讼情况
重审
刘洪新、朱萧萧、卜春雷
1、一审法院未对潘海的股东资格异议进行审查
1、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认定中能存在抽逃出资
二审裁定
2、驳回智溢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重庆智溢上诉
2、2007年增资属于虚假出资,不是抽逃出资。转款行为发生在7月2日,营业执照取得时间是7月6日
2、请求被告连带承担返还货款责任,共计4178046.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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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
中能公司、宋建鹏、宋建岑、潘海、孙勤、魏吉涛、朱沛运、李遵宝、朱沛良、郑涛、刘伟、王云国、上官昌滨、刘洪新、朱萧萧、卜春雷
(发起人股东)
诉讼请求
郑涛、刘伟、王云国、上官昌滨
法律规定
事实认定
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法院认为
1、合作经营煤炭协议书是否有效,如果有效,返还货款的数额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本案当事人无须承担连带责任。潘海股东资格异议须另案解决。
2016年12月26日上午9点半青岛市市南区法院二十一法庭
法律依据
3、因转让方刘洪新、朱萧萧、卜春雷非案件当事人,举证责任无法转移。即使其存在抽逃出资行为,根据规定,不属于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性情。
3、如果有抽逃出资的行为,相关责任如何承担
追加被告
见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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