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原理
2018-12-31 09:42:21 2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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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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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6.1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指法律等规定的机关或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定人的合法权益加以限制或剥夺,而实现制裁目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例
1、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财物、责令拆除违章建筑等,不属于行政处罚
2、行政机关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公示,是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1、 采取的形式不同
2、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3、 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
人身自由罚 、声誉罚、财产罚、资格罚(能力罚)、责令作为或不作为罚
6.2 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实施处罚的主体、处罚依据、处罚程序法定)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处罚依据事先公开、处罚过程公开;过与罚相当)
3、“一事不两罚款”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
4、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 (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要求说明理由权、救济权)
6.3 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可以设定所有的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不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不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规章————仅能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
4、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6.4 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违法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行为人+行为+违反某法规定
(二)违法行为的特殊构成要件:主观上存在过错;产生损害结果
6.5 行政处罚程序
(一)处罚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1)警告处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2)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作出书面处罚决定
3、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1、执行程序:裁执分离,即作出罚款处罚的机关与收缴机构(指定银行)分离,特殊情况例外。
例外情况是:2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以后难以执行,以及在边远等地区,当事人要求当场收缴的,可当场收缴
2、强制执行程序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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