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事实图
2017-01-09 22:02:07 0 举报
赵云鹏与买方就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主要涉及房屋交付、产权转移及付款等问题。买方主张已按约定支付全款,但赵云鹏未按期交付房屋且产权未转移。双方在协商无果后,将纠纷提交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赵云鹏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构成违约,判决其限期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同时,考虑到买方已支付全款,法院支持其要求赵云鹏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此案例再次提醒公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交付时间、方式、责任等条款,以保障自身权益。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向原告发出《催告函》要求12月21日前协商付款条件等事项
合同约定
未前往办理网签
2016.12.25
第七条房屋的交付:被告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向原告交房第十六条补充协议第二款:原告需于2016年6月30日前向被告支付购房款29万元。
2016.3.19
第十六条补充协议第三款:原告需于2016年3月20日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
原告赵云鹏
第三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第三款:原告于过户当天支付83万元首付款(第十六条补充协议约定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29万元购房款),即原告需在过户当天支付其余首付款44万元。该条还约定双方于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贷款。
收到房款并出具收条交付了房屋
2016.6.25
签订合同收到定金并出具收条
被告吴洋洋
2016.12.20
2016.12.14
签订合同依约支付10万元定金
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拒不办理网签,致使后续贷款、过户手续均受到阻碍,单方违约解除合同。
原告赵云鹏与被告吴洋洋房屋买卖合同事实图示
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起诉
收到第三方中介短信告知,前往办理网签
收到《催告函》并于12月21日复函被告
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依约支付29万元房款取得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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