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香庚租赁合同纠纷
2017-01-09 17:55:53 0 举报
为你推荐
查看更多
谢香庚与租赁方因合同纠纷产生争议。据了解,谢香庚在租赁期间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且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转租给他人。出租方要求谢香庚立即支付欠款并解除合同,但谢香庚拒绝履行。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最终将纠纷提交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谢香庚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其支付欠款并解除合同。此案例提醒广大租户,签订合同时应遵守合同约定,如遇问题应及时与出租方沟通协商,以免引发纠纷。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谢香庚《检讨书》,不服从安排,没有及时装车。检讨书谢书写后拍图片通过短信发送给王成
固定富迪/艾迪单方解除合同
是否用艾迪富的账号支出富迪的开支?两家公司是否同时使用王成的账号?
证据分析
二、法律关系(连车带人租赁)
证明内容
经营混同
租金、违约金
财务混同
解除合同协议书
佣金
无书面证据。解除合同协议书送达的方式?发送邮件、打印后送达、口头告知?
四、关于解除合同
富迪在租赁期内解除与谢的汽车租赁合同
谢未服从工排,未及时装车
证明租赁合同关系,在合同期限内解除的法律后果为支付3个月租金作违约金
违法解雇、未签劳动合同、未发工资
单方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
五、主要证据材料
考勤表
2017年1月3日费用报销单
雇佣关系?
一、案件事实
东莞市富迪五金有限公司
解除依据
证明艾迪富与富迪的人员混同。谢庚香12月考勤为全勤
《汽车租赁合同》第六条第(三)项,随时待命,确保准时交货
原件?2014.11.16-2015.11.15与富迪签订合同,已经履行完毕。2016.5.1-2017.4.30与艾迪富签订合同,未到期被解除。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富迪,艾迪与富迪是关联公司。
证明关联公司
王成(富迪法定代表人、两家公司的股东)、王晓芳、谢庚香艾迪富的人员考勤表盖富迪的章
20114年11月16日-2015年11.15日与富迪签订《汽车租赁协议书》,约定人车合一租赁12500元/月;2016年5月1日-2017年4月30日谢与艾迪签订《汽车租赁协议书》,约定人车合一租赁13000元/月。合同约定谢应24小时待命,确保富迪/艾迪能够准时出货,其中一方在合同期满前解除合同的,需向对方支付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现富迪/艾迪想以谢不服从安排(即导致未能准时出货)为由解除合同。谢的诉求,要求保富迪/艾迪支付违约金以及未支付的租金
劳动关系?(管理与被管理)
六、案件突破点
谢香庚VS东莞市富迪五金有限公司、东莞市艾迪富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原件?该证据双方均未签字,但该证据可以印证富迪已经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关键看是否通过电子载体发送,能够固定证据
三、主体
检讨书
证据
东莞市艾迪富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解除原因
人员混同
原件?报销人王晓芳,报销部门仓库,上面没有显示谢香庚的名字,可印证租金13000元/月,从反面印证拖欠的租金可能发放
无
租赁关系(平等主体)
解除方式
经营范围:五金、通用设备实际经营地址是否相同?
该证据为不利证据,形成方式为谢发图片给王成,但是抬头为什么写的是李总?检讨书并未书写延迟交货以及未24小时待命等违约情形
汽车租赁合同
谢没有根本违约的事实
原件?该证据抬头为艾迪富,审核盖章为富迪人事专用章,制表人王晓芳
0 条评论
回复 删除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