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Part I
2018-12-31 09:37:16 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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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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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公平责任Part I
(一)公平责任不是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32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4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二)公平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指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类型中,双方均无过错,考虑侵权责任构成外的要素,由双方分担损失的特殊损害补偿制度
特点
1、公平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类型,不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类型
2、公平责任的适用以侵权责任的不成立为前提
3、公平责任的考量要素是侵权责任构成要素之外的“实际情况”,如双方的经济状况等
4、公平责任是依据公平原则对损失进行的适当补偿,而不是对分配正义的实现
(三)公平责任中的行为与过错
1.行为人
1、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的事实上原因
2、行为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主观上没有过错
3、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明显的违法性
2.受害人
1、受害人的行为可能是造成损害的事实上原因
2、受害人对于自己遭受损害主观上没有过错
3、受害人的行为不具有明显的违法性
(四)公平责任的源流
时间背景
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民事立法由起草“民法典”向起草《民法通则》转轨的特殊时期
内容源流
1、总结50年代和80年代两次民法典起草经验
2、引进南斯拉夫债法修订所贯彻的社会主义公平原则
3、综合借鉴1922年和1964年《苏俄民法典》的内容和体例
(五)公平责任原有的适用范围
1.《民法通则》特殊侵权行为:第121-127条
2.《民通意见》第158条
3、《民通意见》第159条、第160条
(六)公平责任一般化的后果
从“无过错,不免责”到“无辜者,有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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