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Part II
2018-12-31 09:40:14 1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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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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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Part II
(七)共同危险行为
1.责任构成
– 《侵权责任法》第10条 【共同危险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法释[2003]20号)第4条
2.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4条第1款第7项
行为人举证
(八)充足/非充足原因
1.《侵权责任法》
– 第11条、第12条
2.充足原因的时间维度
– (1)“并发型因果关系”
– (2)“连续型因果关系”
– (3)“先发型因果关系”
1、同类“先发型因果关系”
2、非同类“先发型因果关系”
(九)数人侵权行为形态的类型化
1.共同侵权/分别侵权的区分
(1)共同侵权行为形态
《侵权责任法》 第8条【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侵权责任法》 第9条【教唆人、帮助人的侵权责任】
(2)共同或分别侵权行为形态
《侵权责任法》第10条【共同危险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3)分别侵权行为形态
《侵权责任法》 第11条【数个充足原因偶然竞合造成不可分损害的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12条【数个非充足原因偶然结合造成可分损害的按份责任】
2.非充足原因/充足原因数人侵权区分
(1)非充足原因数人侵权行为形态
《侵权责任法》 第8条【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充足原因数人侵权行为形态
《侵权责任法》 第10条【共同危险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11条【数个充足原因偶然竞合造成不可分损害的连带责任】
(十)《侵权责任法》数人侵权责任条文适用顺序
– 1、确定数个侵权人的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了损害,如果不全是,适用第10条
– 2、如果数个侵权人的行为都对造成损害有原因力,先看是否满足第8条
– 3、如果存在符合第9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适用该款的规定
– 4、不符合的,看其是否满足本法第11条的规定
– 5、也不符合的,再适用第1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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