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责任 Part II
2018-12-31 09:39:47 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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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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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严格责任 Part II
(三)环境污染责任
1.环境污染无过错责任
1、《民法通则》第124条【环境污染无过错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65条 【环境污染无过错责任】
3、《物权法》第90条 【不动产环境污染无过错责任】
4、《侵权责任法》第65条 【环境污染无过错责任】
2.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66条 【诉讼时效三年】
3.特别侵权法
–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 2.《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
– 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 修订)
– 4.《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
– 5.《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
– 6.《畜牧法》(2005年)
4.污染者的举证责任
1、《侵权责任法》第66条 【环境污染行为人举证责任】
2、《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 【水污染排污方责任及抗辩事由】
5.第三人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68条【环境污染第三人过错赔偿责任】
6.环境污染数人侵权责任分担
《侵权责任法》第67条 【环境污染数人侵权责任分担】
(四)动物损害责任
1.动物致害无过错责任
第78条 【动物致害非重大过失不免责】
第79条 【动物致害无安全措施无过错责任】
第80条 【危险动物无过错责任】
2.动物园的动物致害
《侵权责任法》第81条 【动物园动物致害过错推定责任】
3.遗弃/逃逸动物致害
《侵权责任法》第82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原所有/管理人责任】
4.动物致害第三人责任
《民法通则》第127条 【动物致害第三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3条 【动物致害第三人赔偿责任】
5.饲养动物人应负的社会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4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 妨害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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