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时效
2017-01-13 14:57:44 0 举报
票据权利的时效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票人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的时效分为两种:一是追索权的时效,二是付款请求权的时效。追索权的时效为自到期日起6个月,而付款请求权的时效为自到期日起2年。如果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行使票据权利,则该权利将失效。但是,持票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来延长其票据权利的时效。例如,持票人可以提供书面说明、邮寄回执、公证文书等证据来证明自己曾经向承兑人或出票人提出过付款请求,从而延长其付款请求权的时效。总之,票据权利的时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对于保护持票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背书
C
银行汇票、本票(即付票据):自出票日起2年
支票(即付票据):自出票日起6个月
商业汇票(远期票据):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A
(商业汇票)
对出票人、承兑人的
B
D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②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⑤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不包括对出票人的
追索权: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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