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卿盗窃案
2017-01-15 16:31:15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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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卿盗窃案是一起发生在某市的刑事案件。刘卿因贪图财物,趁夜潜入他人住宅进行盗窃。他熟练地翻墙进入院子,悄无声息地打开了房门。在屋内,他迅速找到了贵重物品并放入背包中。然而,正当他准备离开时,被屋主发现了。刘卿慌忙逃跑,但最终被警方抓获。经过审讯,刘卿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最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盗窃是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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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1、被告人刘卿的QQ空间照片 照片中显示其右手手腕处有一块与涉案手表一样的手表,该笔犯罪行为的发生时间与被害人所作笔录中记载的时间完全不一致,可见,公安机关所作笔录存在明显瑕疵,不予采信。 2、被告人刘卿供述该两笔的犯罪行为均发生于同一天,且当时其本人未年满16周岁,另根据疑点归于被告的原则,故辩护人认为上述两笔犯罪数额应当扣除。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1、第1笔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6年5、6月的一天;2、第5笔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6年6与30日。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笔、第6笔盗窃数额不应当计入被告人刘卿的犯罪数额,该两笔犯罪行为发生于被告人年满16周岁以前
证据(被告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刘卿,共有6笔盗窃事实,其中辩护人对第2、3、4、6该四笔盗窃事实没有异议,对其中第1以及第6笔犯罪存在异议,认为该两笔犯罪数额不应当计入被告人刘卿的犯罪数额中。
被告人刘卿(2000年05月04日生)
证言与事实矛盾之处
证据(被害人笔录)
1、被害人顾桂玉的证言:25页 2、被害人朱海东的证言:37页 明确陈述在2016年6月30日当天仍看见涉案欧米茄的手表,但2016年7月1日上午发现涉案手表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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