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祥
2017-02-12 16:36:54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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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祥,一个充满朝气与活力的名字,犹如春天的阳光洒满大地,给人带来无尽的希望与憧憬。他的眼神炯炯有神,透露出坚定的信念和对梦想的执着追求。他的笑容如春风拂面,温暖而亲切,让人感受到他的热情与真诚。他的言语犀利而富有智慧,总能给人启迪与感悟。他的行动果断而有力,无论面对困难还是挑战,都能迎难而上,勇往直前。建祥,一个值得我们学习和尊敬的人,他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着人生的价值与意义。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1.1
签字人员身份无问题,共计供货15571527.5元,已付681万,尚欠8761527.5元
晟元置业、建祥、华泰签订《补充协议》
承兑60万
10.10
1.13
8.17
10.23
承兑20万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华泰
12.31
2015年
2016年
承兑40万
青岛华泰砼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晟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事实及法律分析表
5.13
签订《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1#、2#楼
9.26
1.16
11.5
对方至今未提出异议,以房抵顶工程款约定解除;但暂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快递签收,合同解除需重新起诉主张,若对方解除异议不成立,解除日期为起诉之日。
1.26
建祥
第一笔款项供货供到±0,支付总货款的50%;第二笔供到楼层高度一半,支付总货款的50%;第三笔主体封顶,支付总货款的50%;剩余货款的50%顶房,顶房地址为本合同供货工程名称工程地点,顶房由供货单位挑选。供货单位供到第一笔节点订货单位不付款,供货单位解除顶房合同,订货单位全额付款。
对账,截止2015.10.31共计供货4492117.5元
5#1层动工
2015年12月31日前,建祥一次性付总货款的50%;主体封顶时一次性总货款的50%;剩余50%全额顶房,晟元代付,顶房价格执行好合同第七条。
4#1层动工
对账,截止2015.11.30共计供货6847007.5元
11.14
向晟元、建祥发送《工作联系函》
付款节点及支付方式同3#、4#、5#楼合同
因晟元、建祥没有履行合同、协议条款,华泰按全部付款计算,主体封顶后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
律师分析
1.25
3#1层动工
承兑20万转账50万
根据《补充协议》约定,2015.12.31前应付总货款一半,即3423503.75元,实付20万元,违约,华泰取得合同解除权
承兑400万现金1万
按月对账,建祥盖章或张利全、张琦、郭传义签字
签订《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3#、4#、5#楼
实际付款
7.16
2#1层动工
1.3
3.24
2017年
7.26
承兑50万
至2017.1
7.31
10.31
对账,截止2015.12.31共计供货8695845元
《发货单》工地管瑜签字,身份需确认
12.16
1.9
1#1层动工
对账,截止2015年9月29日,共计供货27484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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