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证对比图
2017-02-18 16:26:39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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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案号:(2016)浙0282民初11269案由:抵押合同纠纷基本事实:被告朱龙、张玉华、朱正怡同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为第三人世捷公司提供借款担保。借款合同履行后,原告起诉三被告承担担保责任。裁判观点:一、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的抵押合同及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兑合同、借款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均依法成立有效,各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要求三被告提供抵押物优先受偿的请求合法,予以支持。二、三被告称对原告在第三人在第一笔承兑汇票项下款项未清偿前,又向第三人发放借款及签发承兑汇票所产生的债务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案号:(2015)汕中法民四初字第12号案由:最高额抵押权纠纷基本事实:原告张朝武同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阳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为案外人潮阳市捷利物资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以其自有房屋作为抵押。被告因故未给案外人发放贷款,原告起诉请求同被告解除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裁判观点:一、原告与被告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自愿为潮阳市捷利物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在签约后对原告的抵押物进行了登记,抵押权产生。二、因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被告农行支行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没有依约向案外人捷利公司发放贷款,没有实际交付款项的事实存在,故被告于案外人捷利共你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故原告农行支行就该不存在的债权产生的抵押权也应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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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放贷款情况下《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
同类案例:(2016)沪02民终6890号不同点: 在银行发放贷款的情况下,抵押权随债权成立生效,抵押人主张不承担抵押责任无法律依据。
同类案例:(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472号不同点: 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在约定期限内未发放贷款的情况下,银行对贷款人不存在债权。最高额抵押是为担保债权而存在的,具有从属性,没有债权的存在,最高额抵押权不可能存在,最高额抵押权消灭也具有从属性。
发放贷款情况下《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
共同点: 一般认定《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为真实意思表示,该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各主体应履行约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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