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怀红股权转让纠纷
2017-02-20 10:42:11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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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怀红股权转让纠纷是一起涉及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诉讼案件。原告廖怀红与被告之间存在股权转让协议,但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原告主张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项,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则辩称已按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项,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项,且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付款义务。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项及相应的违约金。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签订明确的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以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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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虽经被告多次催要并表示若原告不移交则被告将暂缓支付股权转让款,但原告仍拒不移交
无约定,不适用
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1152万元后,一直拒不向工人支付200万元工程尾款,导致农民工多次上门讨薪、拆除门窗、威胁跳楼等
应履行义务
原告应将开华公司名下的4辆车辆交付给被告
被告已履行了绝大比例的股权转让款,且被告亦多次表明,在原告履行以上合同义务后,愿意积极履行剩余付款义务
受让方--廖怀红
合同目的能够实现,应当优先继续履行合同
支付转让价款:8500万元
合同法94条第(三)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100%2017.5.8变更登记
原告--吴加兵、詹丽贞
原告多次违约,包括不支付欠付的200万元工程款、不移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公章、财务账册等
股权转让份额:100%
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原告违约在先、多次违约
工人上门讨薪给被告造成极大困扰,但虽经被告多次要求,原告仍不予处理支付工程款
原告应向被告履行移交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开户许可证、财务凭证、工程竣工报告等证件
一直积极履行付款义务,合计已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68611373.66元,占股权转让款总额的80.72%
因原告拖欠三年房地产税且未按照约定及时清偿债务并解除对标的公司的保全,导致无法办理股权变更过户
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被告--廖怀红
被告不支付合同余款,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有正当理由
原告仅向被告交付了1本房屋产权证和1本国有土地证,另尚有2本土地证及其它产证至今未交付
原告违约情况/
原告应将开华公司名下的所有房产、土地产权证书交付于被告
吴加兵、詹丽贞与廖怀红股权转让纠纷案-(2017)浙0421民初4203号
100%--0%
至今仍未移交
转让方--吴加兵、詹丽贞
综上,原告多次违约、在先违约,被告不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可以实现,原告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满足继续履行的条件,应当继续履行。
原告应在取得被告支付的1152万元股权转让款后,处理完毕以下债务包括二期在建工程款余额约200万元等的各项对外债务
标的公司--浙江省嘉善开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主要合同义务为:分期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是否有约定解除事由?
至今未向被告做过任何移交
争议焦点
被告已支付股权转让款达合同总款的80%以上,履行了主要债务
被告多次催促,且经催告后,原告仍不履行义务
被告多次明确表示,愿意积极履行合同,支付余款
被告实际履约情况
原告应于2017.2.10之前前往工商局和被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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