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2017-03-09 15:27:58 0 举报
在医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中,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关于医院扩建工程的施工合同。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完成工程,导致甲方不得不支付额外的费用来弥补损失。此外,乙方还未能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和相关证明文件,使得甲方无法正常进行验收。最终,甲方将乙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逾期利息以及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判决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以及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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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星星公司诉讼请求(一审原告、反诉被告)
二审
判决要点
1.判决永信公司给付工程欠款本金1260万元并给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工程交付之日起计算)。2.由永信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关于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件的判例思维导图
星星公司申请再审再审理由:1.一、二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是错误的。2.一、二审判决依据建筑面积结算单判令给付工程款认定错误。
星星公司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上诉费由永信公司承担。
一、认定补充协议与施工合同有效;二、永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星星公司工程款3041496.40元及利息;三、驳回星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星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楼房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赔偿修复费用757366元;五、依据补充协议违约金条款判决星星公司支付永信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35万元;六、驳回永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反诉费、鉴定费由星星公司与永信公司共同承担。
一、认定补充协议与施工合同有效。二、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三、变更第四项为“星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楼房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修复费用624123元在质保金中予以扣除”;四、撤销判决第五项“星星公司支付永信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35万”。五、一、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星星公司和永信公司共同承担。
一审
一、补充协议与施工合同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 补充协议与施工合同均无效;二、维持二审判决。
1.判令星星公司因工程施工质量及钢筋配比不符合设计要求给永信造成的损失600万元。2.判令星星公司支付违约金35万元。3.判令星星公司对于不合格的工程立即进行维修,负责剩余工程款不予结算。4.反诉费由星星公司承担。
永信公司诉讼请求(一审被告、反诉原告)
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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