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论·民事法律行为
2017-03-13 15:41:32 6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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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法律行为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双方、共同行为
财产行为、身份行为
有偿行为、无偿行为
诺成行为、实践行为
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
处分行为(物权变动、转移)
、负担行为(仅债权债务的设立)
有因行为、无因行为
具体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
婚姻
收养
遗嘱
行使形成权
抛弃权利
衍生问题
好意施惠
合意+无偿+不产生合同关系;但存在侵权可能
先行行为
产生阻止、救助义务
夫妻约定
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婚姻自由原则的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之成立
单方意思表示:合法+意思表示
内心意愿(法效意思)
外在表达
意思表示达成合意
无需表意真实,仅需意思对接
实践行为
民借保定(须交付标的物)
要式行为(法定、约定)
一方履行、另一方接受仍可达成
例外:成立但未生效
附延缓期限
附始期
依法须审批
遗嘱行为(未死亡)
效力瑕疵
无效4(部分、全部)
无效主体: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效意思表示:欺诈胁迫-国家公利(民利则可撤销)
无效标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禁止、限制、特许)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恶意串通损害公利
违背公序良俗
不当免责条款:重伤免责、故意重大过失免责
效力待定4(效力悬而未决,通知撤销)
(仙)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纯受益(4权)
(侠)狭义无权代理(4权)
(无)无权处分(2权;债权+物权两个法律关系)
(债)债务承担(2权)
4项权利
2权模式:追认权、拒绝权
催告权:1个月内未回复视为拒绝
撤销权:第三人拒绝+相对人无过错
可撤销4(有效,但可撤销-诉、裁)
民间欺诈、胁迫(可否不成交?)
重大误解:核心交易事项
显失公平:经验、地位优势
乘人之危
有效,撤销须行使权利(主观1年诉讼仲裁)
存在两个期间并行
撤销期间:解除合同
诉讼时效:主张违约责任
事实行为
无须民事行为能力
不存在有效、无效
无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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