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
2017-03-13 16:27:50 0 举报
挪用资金是指将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金,以非法手段转移或用于个人目的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涉及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或其他具有访问和控制资金权限的人员。他们可能会虚构交易、伪造文件或利用其他欺诈手段来掩盖其行为。挪用资金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还可能对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相关方造成严重损失。一旦被发现,挪用者可能会面临刑事指控、监禁、罚款甚至职业生涯的终结。因此,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是每个企业和组织的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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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虽规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的情形,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但此条规定应当理解为存入银行以个人获取利息收益为目的才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而孙维邦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根本目的是帮助施桂兰完成对私储蓄任务,在开户行内部将单位账户上公款转存至个人账户,其自身没有牟利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本金及时转回奶牛场,利息也已入账,在其中实际也没有牟取利益。不能视为孙维刚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2008.3.27---4.1
②与使用人约定以个人名义进行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
事情经过(由笔录反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认定是否属于“以个人名义”,不能只看形式,要从实质上把握。对于行为人逃避财务监管,或者与使用人约定以个人名义进行,或者借款、还款都以个人名义进行,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认定为“以个人名义”
③借、还款以个人名义并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
转入转出250万、包括利息也已入账
第二:
转入转出350万
2008.2.27---3.1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
转入转出290万
结论:
附:
“谋取个人利益”,既包括行为人与使用人事先约定谋取个人利益实际尚未获取的情况,也包括虽未事先约定但实际已获取了个人利益的情况。其中的“个人利益”,既包括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但这种非财产性利益应当是具体的实际利益,如升学、就业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三次公款私存行为均是施桂兰要求孙维邦帮忙为其完成储蓄任务,孙本人每次都是连本带利归还至奶牛场,并未从中谋取利益)
2008.4.17---2010.11
庐山奶牛场的上级主管部门庐山垦殖场知晓并默许
“个人决定”既包括行为人在职权范围内决定,也包括超越职权范围决定。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
上述法律规定中不难看出,需要定义“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只有三种情形:①逃避财务监管②与使用人约定以个人名义进行③借、还款以个人名义并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而依据上述事实,孙维邦显然不构成这三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①逃避财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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