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自律管理
2017-03-17 17:14:0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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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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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募集管理办法
募集管理自律管理内容
主体
募集方式:自行,委托
募集行为:推介,发售、申购认购赎回,退出等活动
募集对象:合格投资者
各方责任
募集行为的主要流程
特定对象确定
投资适当性匹配
基金风险提示
合格投资者确认
回访确认
法律文件及禁止行为
主要法律文件:募集说明书、合格投资者调查问卷、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书、基金合同、账户监督协议
禁止行为
风险揭示的内容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告知XX,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内容包括不限于:
(1)特殊风险:基金合同与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风险
(2)一般风险:资金损失、运营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税收风险
(3)对投资者权益相关条款逐项确认,当事人权利,纠纷解决
(1)特殊风险:基金合同与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风险
(2)一般风险:资金损失、运营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税收风险
(3)对投资者权益相关条款逐项确认,当事人权利,纠纷解决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出台背景
完全信息披露制度
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以法律规范形式确定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
保障私募基金投资者的知情权
合同指引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与格式指引》适用于契约型基金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适用于公司基金
《合伙型必备条款指引》适用于合伙型基金
从业人员管理
对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基本要求
高管:总经理、副总、合规/风控负责人从业资格
取得条件和维持有效性条件
考过从业资格
每年完成15学时培训维持从业资格
从业资格认定条件
通过科目一的:1.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管理资产规模1000万
2.已通过证券、期货、CFA资格或担任上市董事、监事及高管
2.已通过证券、期货、CFA资格或担任上市董事、监事及高管
子主题
子主题
行业自律管理概述
行业自律管理的法律依据
2013.6《证券投资基金法》,为基金业协会提供法律依据
2014.8《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协会开展自律
2016.4《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办法》,进一步明确协会自律
2014.8《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协会开展自律
2016.4《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办法》,进一步明确协会自律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律地位和职责
法律地位
是自律性组织,是社会法人团体
职责
组织从业人员从业考试、资质管理业务培训等非公开募集基金备案
登记备案管理
基金管理人备案股权投资基金的时间要求
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去备案系统备案
私募基金材料合规,协会在20个工作日内到网站公示
未备案首只基金而被注销管理人登记的后果
注销登记
公告发布后,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基金
公告发布后,2016年5月1日,登记满12个月
公告发布后,2016年8月1日,登记不满12个月
基金管理人报送义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每月5日,更新信息
私募基金每季度10日,更新信息
私募基金每年20日,更新信息
重大事项10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合同重大变化,管理人托管人变更重大影响的5日报告
未及时报送的处罚
未改的暂停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
存在以下不予登记
基金管理人列入严重违法公司名单
成立一年未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列入异常机构名单
未按时报送累计达两次
违反《企业信息公示例行条例》,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
未提交审的年度财务报告
整改后6个月才能恢复正常
法律意见书的出台背景
目前大量的申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缺乏诚信约束,提交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准确
引入法律和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约束,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
请专业律师和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第三方尽职调查,提高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工作效能
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内容
申请机构有效存续
是否含有基金管理,资产管理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是否存在子公司
基本设施条件
是否制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外包协议,从业资格,是否收到处罚,最近3年仲裁情况
提交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质问题
未登记备案对股权投资开展业务的影响
不能开展基金管理募集工作
在新三板挂牌,定增,并购受限
登记备案流程
报送信息
工商登记,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
其它规定
募集完毕,备案信息
投资方向,基金类别
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委托管理协议
其它
内控制定
内控目标
总体目标:保证遵守法规;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稳健运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完整;确保管理人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内控原则
全面、相互制约、执行有效性、独立性、成本效益、适时性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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